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辦: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
編 輯:《上海律師》編輯部
編輯委員會主任:邵萬權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張鵬峰
廖明濤 黃寧寧
陸 胤 韓 璐
金冰一 聶衛(wèi)東
徐宗新 曹志龍
屠 磊 唐 潔
潘 瑜
編 委 會:李華平 胡 婧
張逸瑞 趙亮波
王夏青 趙 秦
祝筱青 儲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閆 艷 應朝陽
陳志華 周 憶
徐巧月 翁冠星
黃培明 李維世
吳月琴 黃 東
曾 濤
主 編: 韓 璐
副 主 編:譚 芳 曹 頻
責任編輯:王鳳梅
攝影記者:曹申星
美術編輯:高春光
編 務:許 倩
編輯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號均瑤國際廣場 33 樓
電 話:021-64030000
傳 真:021-64185837
投稿郵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網上投稿系統(tǒng):
http://www.aohaibz.com/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網址(東方律師網)
www.aohaibz.com
上海市連續(xù)性內部資料準印證(K 第 272 號)
本刊所用圖片如未署名的,請作者與本刊編輯部聯(lián)系
主持人:方正宇 上海律協(xié)對外宣傳與聯(lián)絡委員會委員、上海紐邁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嘉賓:俞國新 上海律協(xié)文化傳媒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北京市中銀(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玉霞 上海律協(xié)社會公益與法律援助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胡婧 上海律協(xié)刑事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上海博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文字整理:許倩
編者按:鴻茅藥酒事件持續(xù)發(fā)酵,5月17日譚秦東先生為其之前在網絡上發(fā)表的《中國神酒鴻茅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一文公開致歉,隨后鴻茅藥酒方表示接受致歉,撤案撤訴。本次法律咖吧系該事件所作的探討。
方正宇:歡迎大家參加本期法律咖吧,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是前階段非常熱門的鴻茅藥酒事件,這起事件存在很多法律點。我一直有一個感受,商品廣告對我身邊的中老年朋友很有“殺傷力”,很多人看了廣告之后馬上就會產生購買欲。但隨著本次事件引起熱議,也呈現(xiàn)出了一個法律問題:這些看上去很吸引人的廣告,本身到底是否合法合規(guī)?
俞國新:我先談一下廣告的問題,判斷一個廣告是不是違法,我們先要判斷宣傳商品的種類。不同種類的商品,廣告監(jiān)管的要求不同,比如藥品、保健品、煙草、酒類有比其他商品更加嚴格的要求。從現(xiàn)有材料來看,鴻茅藥酒屬于非處方藥,藥品廣告除了受《廣告法》規(guī)范之外,還受到《藥品廣告審查辦法》《藥品廣告審核發(fā)布標準》的規(guī)范。據我了解,藥品可分為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稄V告法》規(guī)定,有幾種藥品是不能發(fā)布廣告的,比如說精神類藥品、麻醉藥品、有放射性的藥品等。處方藥則只能在衛(wèi)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醫(yī)學、藥學專業(yè)刊物上發(fā)布廣告。
另外,市場監(jiān)督部門對于藥品廣告的監(jiān)管屬于事前監(jiān)管,即在廣告發(fā)布之前,要經過審批。如果是國產藥品,由生產藥品的企業(yè)所在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進行審批;如果是進口藥品,則由藥品代理機構所在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進行審批。鴻茅藥酒的生產企業(yè)位于內蒙古,因此,該企業(yè)發(fā)布鴻茅藥酒廣告由內蒙古自治區(qū)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證。如果是異地發(fā)布,比如鴻茅藥酒在上海地區(qū)發(fā)布,則該企業(yè)需要到上海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進行備案。因此,如果藥品廣告未經審批或者異地發(fā)布未經備案,則要受到相應處罰。
方正宇:剛才俞律師從發(fā)布程序、辦事流程的角度來進行了分析,那么現(xiàn)在的廣告內容里面,哪些東西可能在法律上存在爭議或者有違法嫌疑?
俞國新:在內容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針對藥品廣告的專門性規(guī)定,比如不能出現(xiàn)說明治愈率、有效率的內容;不能含有表示功效性或者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能與其他藥品做比較;不能利用廣告代言人做推薦或者證明。關于不能利用廣告代言人做藥品廣告的規(guī)定,是在2015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另外一部分就是針對所有商品的虛假廣告。虛假廣告我們又把它分為兩類:一類叫文義類虛假,比如說產地,明明在中國生產,卻說成意大利生產;還有一種叫引人誤解的虛假,我舉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某企業(yè)發(fā)布了一則葵花籽油廣告,宣傳用語是非轉基因葵花籽油,但在市場上根本不存在“轉基因”葵花籽油。商家利用消費者對轉基因知識的匱乏,誤導消費者,這個廣告最后被工商部門認定為虛假廣告。
方正宇:就像剛才俞律師所說的,其實在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里面,對于藥品、保健品等特殊商品的廣告宣傳存在很多限制,包括新《廣告法》里專門有大量新增條款涉及到這方面。鴻茅藥酒的有些宣傳行為可以說是游走在合法與違法的邊緣,至于最大的玄機,也許就在于“藥酒”這個名稱。它到底是藥還是酒?對于這兩種屬性的商品,在法律上的限制和要求是不一樣的。目前在各種曝光之后,公眾可能才知道這實際上是非處方藥,需要按照藥品來處理。但在此之前,普通人對此的第一反應可能是酒,和啤酒黃酒或別的酒類一樣。
對于這類存在著爭議的宣傳手法,不知道另外兩位律師怎么看?
張玉霞:對于鴻茅藥酒的宣傳手法我是不贊成的。可能很多人說它的廣告詞并沒有夸大,只是有一些涉嫌違規(guī)。但是我看到的比如“每天兩口,把病喝走”這樣的廣告語,對于中老年群體來說具有極大的“殺傷力”。對于商品的宣傳,必須首先讓消費者知道這到底是一個什么物品,必須把物品明確的屬性告訴消費者。中老年人購買的初衷是購買一種保健品。如果你告訴他這是藥,他還敢不敢每天喝兩口?很多人把它作為一種保健品來服用,長期服用的時候,卻忽略了它的副作用。既然是藥,就會具有或多或少的副作用。鴻茅藥酒沒有把這個商品的明確屬性和相關的副作用告訴消費者,這種沒有履行明確的告知義務的宣傳行為,我認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俞國新:我補充一點,對于非處方藥藥品廣告,在發(fā)布時,需要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我看了一些網上的鴻茅藥酒的廣告視頻,上述提示性內容標注得不是很明顯,讓人感覺不是藥品廣告。
方正宇:討論了廣告發(fā)布的程序和內容之后,大家可能會產生另外一個疑問:既然鴻茅藥酒有這么多問題,為什么還有那么多媒體長期發(fā)布該廣告?包括這次事件曝光以后,我們知道鴻茅藥酒已經被查處了很多次,接受過無數次處罰,但是它仍然在銷售,它的廣告仍然在發(fā)布,似乎以往的監(jiān)管措施不太管用。那么,有沒有哪些方面可以調整?包括媒體在過程中需要承擔起什么樣的職責?
俞國新:剛剛我提到異地發(fā)布廣告需要在異地監(jiān)管部門進行備案,如果備案機關發(fā)現(xiàn)這個藥品廣告有問題,應與審查機構進行溝通。并不是說審查了就一定合法,因為每個人的認知不同。就像鴻茅藥酒廣告里面有一句“有效治療”。根據規(guī)定,藥品廣告不能有關于功效的一些斷言。有效治療,在廣告審查部門看來這并不屬于斷言,但在某些備案部門看來就構成斷言,所以說評判標準可能不太一樣。另外對于監(jiān)管對象,不單單是廣告主,還有廣告發(fā)布者,比如電視媒體、網絡平臺;廣告經營者,比如廣告代理機構、廣告制作者。對這些主體的監(jiān)管,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違法廣告的出現(xiàn)。但是鴻茅藥酒事件一曝光,我們就會發(fā)現(xiàn)違法廣告被查處2000多次后,該企業(yè)還在不斷地投放廣告,這里確實存在一定的問題。
方正宇:再來談談前一段時間引起熱議的這位譚先生,他和現(xiàn)在的我們一樣,也是對鴻茅藥酒提出了質疑。當他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以后,很多人同情這位譚先生,覺得不應當用跨省追捕的方式去對待他。對于“損害商業(yè)信譽罪”這個罪名,也存在著各種爭議。諸位對此如何看待?
胡婧:剛剛聽主持人講了兩個方面的問題。一個是說因譚醫(yī)生發(fā)布了一篇關于鴻茅藥酒的評論文章被跨省追捕,在網上引起熱議,大家都覺得跨省追捕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實踐中,公安機關的跨省追捕其實是一個比較常見的偵查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明確了公安系統(tǒng)內部對刑事案件有兩種管轄方式,一種是屬地管轄,一種是優(yōu)先管轄。所謂的屬地管轄,就是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fā)生地和犯罪結果發(fā)生地)的公安機關均具有管轄權。在這個案件當中,由于譚醫(yī)生的文章是在網絡上發(fā)布,網絡是一個虛擬空間,因此譚醫(yī)生發(fā)布文章所用服務器所在地、鴻茅藥酒公司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所在地均可視為犯罪地。鴻茅藥酒公司選擇了向注冊地所在的公安機關進行報案,這個公安機關就具有優(yōu)先管轄權。至于公安機關立案以后,需要采取何種偵查方式去辦理案件,只要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都沒有問題。
主持人講的第二個問題,就是怎么來評判譚醫(yī)生的文章以及使用“毒藥”的字眼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公安機關認為譚醫(yī)生涉嫌構成損害商業(yè)信譽罪,這個罪名按照《刑法》的條文,講的是捏造并且散布虛偽的事實,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情節(jié)嚴重的犯罪行為。那么,譚醫(yī)生講鴻茅藥酒是一個毒藥,這是不是一個捏造事實的犯罪行為呢?通常我們在刑法里面所講到的捏造事實,講的是無中生有,捏造了一個事實。而單純對一個物品貶低性的價值評判,沒有捏造事實,是不能構成該罪的。譚醫(yī)生利用他的醫(yī)學常識寫了這篇文章,推導出來鴻茅藥酒的價值就形同于毒藥的結論,這個是否屬于刑法上所講的捏造事實,需要根據文章的內容具體分析。另外,這個罪還要求造成嚴重的后果。按照《刑法》以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指的是,給這個企業(yè)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蛘哒f采用特別的方式方法,比如說在網絡上、媒體上公開宣傳,這個在刑法上會認為是一個比較惡劣的手段。也就是說,捏造事實和情節(jié)嚴重兩方面同時具備,才有可能構成損害商業(yè)信譽罪。前面我們談到了很多《廣告法》里面的問題,我們講到企業(yè)對商品價值和功效往往會夸大宣傳,既然某種程度上的價值浮夸是被社會所允許的,難道我們消費者就不可以對商品價值進行一些貶損性的評判嗎?這樣單純的價值評判不應當用刑法來規(guī)制。
張玉霞:剛才胡律師說這個抓捕行為是一個合法的偵查行為,對這一點我是認同的,但是我有不同意見的是:畢竟刑事抓捕、刑事拘留權是一種公權力,大多跨省追捕的案件都是些大案、要案,而且雖然有一個優(yōu)先管轄權,但是這位譚先生他的所在地是可以確定的,那么公司注冊所在地在接到報案之后,偵查機關是可以把這個案件移送到譚先生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這樣就可以采取更節(jié)省成本的方式,由譚先生所在地來調查取證。
關于就這個案件是不是達到立案標準,我也是有一定質疑的。雖然《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74條中關于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信譽罪的立案標準規(guī)定的明確的損失標準是要達到50萬元以上,但是我們從立法的本意上來說,這個立案標準的最后一個托底條款中使用的是“其他造成重大損失”“其他嚴重情節(jié)”,這就意味著這種行為應該是達到了一定嚴重程度、嚴重后果,才符合刑事立案的要求。但是我從這篇文章中看到的信息,公眾號的粉絲才五個人,點擊才兩千多,對于這樣的一篇文章未必需要動用跨省追捕。
胡婧:接著張律師說的這個問題,《刑事訴訟法》里面規(guī)定了五種強制措施,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強度是由低到高的。對譚先生采取逮捕措施,我們認為在這個案件中未必適合。首先,按照《刑法》規(guī)定,損害商業(yè)信譽罪的量刑檔次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量刑上看是比較輕的刑事犯罪;其次,《刑訴法》第79條規(guī)定,逮捕針對的是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諸如實施新罪、危害國家安全、毀滅偽造證據、企圖自殺或逃跑等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涉案的譚先生寫的這篇文章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都還在爭議當中,他本人有正當的職業(yè),也有固定的住所,也不會發(fā)生《刑訴法》第79條所列舉的情形,確實沒有必要采取逮捕的強制措施。這反過來又涉及到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我們現(xiàn)在刑事案件當中其實都是以羈押為原則,不羈押為例外。我們作為刑事律師也呼吁了很多年,其實對于一些輕型的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夠保證在整個刑事案件訴訟過程中隨時到案,也沒有其他的社會危險性,不羈押很大程度上也能減輕我們的司法成本。
方正宇:剛才大家談起了譚先生在發(fā)文之后所遭遇到的對待,而我還想再往前看一步,也就是暫且不論之后的刑事強制措施,單就譚先生的文章本身而言,到底是不是存在問題?我始終覺得,哪怕要對鴻茅藥酒提出批評,標題是否也不太適合使用“毒藥”這個概念?從文章內容來看,作者是在質疑宣傳和藥效上存在問題??梢允褂酶鼮槠綄嵉臉祟},而在標題中直接將鴻茅藥酒形容為毒藥,可能就跟鴻茅藥酒本身的廣告宣傳一樣犯了走極端的錯誤。這種走極端的批評方式,算不算是“標題黨”?是否可能侵犯到企業(yè)的正當權益?
俞國新:譚醫(yī)生在標題中使用“毒藥”,我覺得是欠妥當的,把一個藥品說成毒藥肯定是不對的。另外,作為企業(yè),發(fā)現(xiàn)問題后向公安機關報案,我認為這是企業(yè)的權利。但是公安機關應盡到審查義務,即報案人反映的情況是不是構成犯罪。本案中,譚醫(yī)生發(fā)布這篇文章和企業(yè)受到的損失之間有沒有因果關系?這是判斷譚醫(yī)生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很重要的一個要件。退貨企業(yè)的負責人或者經辦人,是在看到這篇文章后退貨的,還是因為其他原因退貨的,公安機關需要調查清楚。當然,企業(yè)也可以采取民事救濟的途徑,向法院提起名譽侵權之訴。綜上,雖然我覺得這篇文章的標題確實存在問題,但是企業(yè)的反應有點過激。
張玉霞:我在這里提一個不同的意見,其實我覺得這個標題沒有太大問題。譚先生曾作過一個比較真實的陳述,他說就是為了博眼球。我相信譚先生他的初衷是想要去科普一個知識,這個知識其實是蠻粗淺的,因為他文章中間主要想表述的是酒類藥品其實并不是所有的人都適合的,尤其是有高血壓、糖尿病的老年人是不適合的。但是他的標題是非常普通平和的話,其實很難達到他想要讓更多人來閱讀來看他文章內容的這樣一個目的,所以他采用了這樣一個比較驚悚的標題。這個標題我個人認為這個毒藥其實更多地是一種比喻,因為誰都不會看了這個標題之后就真的認為它是一個“鶴頂紅”,喝一口就斃命了,消費者不會有這樣的觀念。而且我想譚先生在最初的時候他要針對的不僅僅是鴻茅藥酒,它只是當了出頭鳥,因為太有名了,譚先生針對這個產品闡述的是“藥酒類商品不是所有的患者都適合”這樣一個主題??戳宋恼轮黧w內容,我覺得僅僅是“毒藥”這兩個字是不足以給他這個法律定性的。
俞國新:譚秦東是一名醫(yī)生,醫(yī)生發(fā)布這樣的文章,和老百姓發(fā)布這樣的文章,我覺得性質有區(qū)別。醫(yī)生作為專業(yè)人士,評價一個藥品是毒藥,我覺得確實超出了一定的界限。另外,根據規(guī)定,藥品廣告在宣傳的時候,不能直接或者間接地慫恿消費者過量、任意服用藥品。在鴻茅藥酒的廣告中,出現(xiàn)了“每天兩口”的內容,鴻茅藥酒自己的解釋是說不能超過兩口,屬于合理用藥。但是從老百姓的角度來說,每天兩口意味著每天都可以喝,沒有任何副作用,長期可以服用。因此,這樣的廣告內容違反了我剛才提到的規(guī)定。
胡婧:譚醫(yī)生作為一個專業(yè)人士,假如他的文章里面引用的都是一些醫(yī)學常識性的東西,并沒有捏造事實,如果僅僅是使用的標題給消費者一種很驚悚的感覺,是否構成犯罪呢?前面我講到損害商業(yè)信譽罪必須要求有捏造事實的行為,捏造事實和價值貶損是有本質區(qū)別的。捏造事實是指我講了一個事實,無法讓人分辨真?zhèn)?,能夠達到以假亂真的程度。而價值貶損,比如說鴻茅藥酒是來自天堂的毒藥,這句話講出去以后一般老百姓不會真認為它是來自天堂的毒藥,一般人閱讀的時候,都只會認為是一個夸大的標題,這不是真假的事實判斷,而是一個價值判斷。而價值貶損在《刑法》里面是不能構成損害商業(yè)信譽罪的。
另外談到行為后果的問題,其實在對個人的名譽保護方面,誹謗罪有相關的司法解釋,比如在網絡上發(fā)布的誹謗他人的文章,點擊量達到5000次以上,轉發(fā)達到500次以上,就達到刑事立案的標準了。對商業(yè)信譽的保護在行為后果方面,一是要求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二是采取一些在網絡、或者媒體上公開宣傳的方式。但是這個網絡或者媒體上公開的宣傳要達到何種程度才能構成犯罪,目前尚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剛才俞律師也講到了,就是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怎么樣算是直接的經濟損失?這是這類案件在認定中比較復雜的一個問題。實踐當中,公安機關的通常做法就是:會去把這個相應的客戶找過來給他做個筆錄,詳細詢問退貨原因,客戶要講到是因為閱讀了某某人的某篇文章,覺得這個藥酒有害而提出退貨的。要達到這樣一種程度,才能夠建立刑法上直接的因果關系。
方正宇:目前看來,幾位律師在這個“標題黨”的問題上,意見也不見得完全統(tǒng)一。所以本次事件讓我覺得有個遺憾之處,那就是外界關注焦點主要集中在廣告宣傳和跨省追捕這兩個概念上,相比之下,關于此類“標題黨”是否合法的問題,則相對遭到了忽視。就我個人而言,其實挺希望鴻茅藥酒采取另一種應對方式,如果廠家認為文章和標題侵犯到自身權益,理論上完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哪怕索賠1塊錢也好,這樣我們就有機會通過最終的民事判決,來了解“標題黨”的法律邊界到底在哪里?就像剛才幾位律師也都提到,如果譚先生純粹按照科普文的寫法,僅僅提及長期過量飲用鴻茅藥酒可能對身體有害,那么這類四平八穩(wěn)的表述方式,可以降低法律風險,但也可能真的沒人會點擊。對于自媒體作者來說,現(xiàn)在如果期待更大的閱讀量和轉發(fā)量,往往會使用堪稱驚悚的標題。那么法律上到底允許標題驚悚到什么程度?包括公眾自然有評論和監(jiān)督的權利,可企業(yè)和商品也有自身聲譽需要維護,這兩者之間可能會產生矛盾。比如說消費者購買商品之后發(fā)現(xiàn)不合心意,就在網上發(fā)文進行批評。有時這是一種對于權利的正當行使,然而還有些時候,消費者在批評過程中會摻雜著負面情緒的宣泄,甚至出現(xiàn)夸大缺陷的言論。那么當這兩種權利產生沖突時,法律邊界定在什么位置才是比較恰當的?
胡婧:方律師剛才講到,很多問題其實可以先用民事行政的手段來解決,但是我們都跳過去了,直接用刑事手段。其實,刑法應該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關口,如果我們在窮盡了前面的這些手段,都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的時候,還必須得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才能采用刑事的手段。所以在這個案子里面為什么公眾覺得難以接受?這種處罰的方式、方法和模式可能違背了我們很多一般人的理解。
俞國新:我覺得這個邊界很難把握。每個法官和每個律師都有不同的評判標準,但是有一個標準可以參考,就是在這些文章發(fā)布之后,社會公眾的具體評論,是不是存在讓企業(yè)商譽受到貶損的內容。
方正宇:如果不只是從文章本身包括標題來判斷,而是從形成的社會反響來分析,那么也可能面臨一種問題。這個時代的社會反響有時候會不太可控,比如事態(tài)發(fā)展的方向可能超乎原作者的預期,甚至文章在轉發(fā)過程中進行了二次創(chuàng)作,包括出現(xiàn)了二次標題黨。假如我們以后果作為評判標準,客觀上會不會放大了原作者的責任?比如作者原來只是夸大了一部分,結果是一些其他個人因素以外的力量把后果放大了,而這些情況是發(fā)表文章時難以預見到的。
張玉霞:我覺得分兩個問題,一個問題是為什么很多人喜歡讓刑事案件走在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前面。很大程度是因為只有拿出最重的公權力,才能夠裹挾對方在民商事案件中妥協(xié)的維權心態(tài)。為什么譚先生在看守所里面能夠說出,只要給我自由,我認罪也行,什么都可以。因為自由是最可貴的一件東西。這可能是很多老百姓或者說像鴻茅藥酒這些企業(yè)的一種威權心態(tài),他們的思維停留在拿公器出手可以讓你在民事上面退讓的觀念上,這當然是一種非常錯誤的觀念。今天我們法律人在這里探討這個問題,我們自然會覺得這種觀念非常不可取,但是對于其他人,需要通過我們的普及來顛覆這樣一種錯誤觀念。
第二個問題,就是個人評價的邊界在哪里?我覺得這個邊界應該是一種自由最大化。我認為商家需要有一定的寬容包容程度,只要消費者沒有虛構事實,污蔑或惡意誹謗,商家就應當接受。如果某一個消費者惡意發(fā)出虛構事實的惡評,或者發(fā)了一篇自己情緒非常強烈比較偏激的這個惡評,被其他人、被商業(yè)對手進行了二次包裝二次轉發(fā)之后,產生了影響商譽的后果,這時候商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進行維權。至于像譚先生和其他一些普通消費者,他們的言論權利我們應當最大限度地去保障,哪怕有時候有一些出格,我也不覺得有必要用法律的手段向他追究法律責任。除非已經明確踩線,違反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方律師說希望看到有“1塊錢維權”這樣的案件,讓我們看到底線在哪里,我覺得這確實是一個很好的方式。如果說是這樣一篇公知文,其底線到底在哪里?但是如果他是一個消費者,我覺得就不應該去探測這樣的底線,因為對于一般消費者來說我希望那是“無底線”的。
在這個案例里,我還想說如果說譚先生損毀了鴻茅藥酒的商譽,那么從譚先生進看守所前和出看守所后的兩張對比照片中,我看到了譚先生的人格尊嚴被損毀。這也是我支持對普通消費者非惡意評價的無底線保護的原因。
胡婧:張律師剛才講的一個問題確實蠻好,就是裹挾問題。我覺得在這個問題上,司法機關應該在行政處罰、民事判決的執(zhí)行上加大公信力,使公眾在維護自己的權益時更加理性。同時,公權力機關更要慎用刑事手段來維護經濟秩序以及保護企業(yè)利益。
方正宇:我們來最后總結一下,這起在社會上引起廣泛熱議的事件,其實在各方面都有值得思考的方向。比如站在企業(yè)的角度,當他認為自己的聲譽有可能受到侵犯時,到底應該采取什么樣的法律途徑來實現(xiàn)維權?至少從本次事件的發(fā)展態(tài)勢來看,估計鴻茅藥酒自己也很后悔當初為什么選擇那種方式,結果反而搞得全國皆知。至于宣傳手段到底是不是合法合規(guī),也是企業(yè)必須反思的地方。還有對于一些公權力機構來說,對于權力的行使必須要慎重。如果是完全可以用民事途徑進行解決的問題,未必需要動用公權力介入,尤其要避免基于地方保護主義的濫用權力。另一方面,公權力機構還必須做到盡責,如果一個企業(yè)被查處了那么多次,卻依然可以重復之前的違法行為,需要調查這里邊是否存在失職和失查的地方。再換個角度來看,雖然譚先生的遭遇值得同情,包括我們可以支持他揭露真相和正當批評的行為,但身處這個自媒體時代,作者們也需要有一個自省的過程,文章內容包括所采取的標題,不能為了博眼球而超過必要限度,內容應當做到真實和適度。首先信息必須是真實的,然后不要偏激和夸大,否則就可能承擔法律責任。最后再回到我們法律人的角度,很多問題思考到深處,發(fā)現(xiàn)關鍵就是必須明確行為的邊界,而對于這些界限的探討,需要我們這些律師以及其他法律人的共同參與。
很高興今天邀請到幾位來參與討論,非常感謝。
(本文內容根據錄音整理,系嘉賓個人觀點,整理時間:2018年5月9日)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