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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到《侵權責任法》下網絡服務提供者適用的“通知-刪除”規(guī)則,也就是“避風港原則”,在適用過程中,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其中的角色和責任承擔一直在天平中不斷調整。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特殊侵權主體的責任在經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侵權責任法》《電子商務法》以及目前的《民法典》的歷次修訂后,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征求意見稿)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各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已經愈發(fā)明晰,平衡點也愈發(fā)顯現。
一、《民法典》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
《民法典》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規(guī)定在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主要吸納了《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除了將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的有關規(guī)定擴大到其他侵權領域之外,不同之處還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權利人的通知和網絡用戶的聲明中除了應當包含構成侵權或者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外,均明確了應當包含權利人或者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
2.明確了權利人的錯誤通知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為“侵權責任”;
3.權利人的錯誤通知除了對網絡用戶承擔侵權責任外,還明確了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
4.對《電子商務法》中的權利人的“惡意”通知的加倍賠償責任并未吸納到普通侵權中,但是使用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的立法表述;
5.將收到聲明后權利人的15日的知識產權侵權投訴或者起訴期限改為“合理期限”;
6.采取的“必要措施”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確定;
7.將適用主體從知識產權權利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平臺內經營者,相應地擴展到了民事權益的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網絡用戶。
《民法典》的這次微調非常具有現實意義,解決了司法實踐中可能會產生爭議的問題,或者將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普遍共識的問題用法律的形式予以了明確。比如權利人錯誤通知的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在追究權利人錯誤通知的侵權責任時,需要滿足侵權的幾個要件,即權利人對錯誤通知具有過錯、具有損害結果以及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同時,侵權通知和不侵權聲明的內容中均規(guī)定了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可以理解為方便權利人或者網絡用戶向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起訴或者投訴,使后續(xù)“合理期限”的規(guī)定具有現實操作性。
二、《民法典》對《電子商務法》相關條款的影響
《民法典》是上位法,是新法,效力上當然要優(yōu)先適用。而相較于《民法典》,《電子商務法》又屬于特別法。綜觀兩者的不同之處,除了將涉及15日的期限上位概括為“合理期限”外,《民法典》并未對《電子商務法》的內容進行修改,而是對《電子商務法》的規(guī)定進行了細化和補充。雖然《民法典》對“惡意”通知的加倍賠償責任并沒有規(guī)定,但是使用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的立法表述,那么《電子商務法》規(guī)定的權利人惡意通知加倍賠償的規(guī)定應該仍然有效。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民法典》的調整、提煉和概括并未影響《電子商務法》的效力。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中將合理期限明確為25個工作日收到法院或者行政機關的受理通知。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13年修訂)將期限定為“立即”,即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服務對象的書面聲明后應當立即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
那么“合理期限” “15日” “25個工作日”和“立即”之間的關系如何理解?筆者認為《民法典》中修改成“合理期限”可以理解成上位法的立法處理方法。具體期限可以綜合民事權益的類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類型以及侵權的行為方式等方面考慮后確定,留下了立法空間。
三、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體邊界和責任邊界
在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體邊界和責任邊界一直是認定的重點和難點。責任邊界問題在《民法典》中也能窺視一二。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權利人和網絡用戶之間更傾向于充當“傳話信使”的角色,充分考慮了網絡侵權領域的“通知-刪除”規(guī)則與人民法院的訴訟禁令之間的關系。然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體邊界卻并未提及。
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刑法》司法解釋中的定義囊括甚廣,可歸納為三類:第一類是網絡接入、域名注冊解析等信息網絡接入、計算、存儲、傳輸服務;第二類是信息發(fā)布、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絡支付、網絡預約、網絡購物、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絡應用服務;第三類是利用信息網絡提供的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yī)療等公共服務。但具體到個案中,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認定是與內容服務提供者相對的概念,應當分析其具體的角色和在侵權行為中的作用。
正如《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對于不同類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規(guī)定了相應的責任范圍。網絡自動接入、自動傳輸服務、自動存儲服務等網絡技術服務在“未選擇” “未改變”等條件下,不承擔賠償責任。例如在杭州刀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一案【案號:(2018)浙0192民初7184號】中,涉及微信小程序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界定。法院認為,雖然《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范圍及類型未作區(qū)分,但從《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看,網絡服務提供者包括網絡自動接入或自動傳輸服務提供者、緩存服務提供者、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搜索或鏈接服務提供者四種類型。因提供的服務內容不同,不同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信息內容進行編輯、控制的權利和能力存在很大差異。其中的網絡自動接入或自動傳輸服務應屬于基礎性網絡服務。法院從基礎性網絡服務的被動性、非接觸非干預性、對信息的處理能力和技術服務費的收費方式進行分析,認為“基礎性網絡服務提供者通常無法審查用戶上傳內容,對侵權內容的判斷識別能力很弱,甚至無法準確地刪除侵權內容或者切斷與侵權內容有關的網絡服務。其呈現的無差別技術性和被動性等屬性決定了其應與后兩種類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不同的責任。故此,《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其責任認定作出了區(qū)分。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在未選擇及改變傳輸內容、未改變傳輸對象的情況下,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而未選擇及改變傳輸內容、未改變傳輸對象系法律意義上的自動接入或自動傳輸服務的應有之義,由此,該條款實質上直接免除了自動接入或自動傳輸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因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在設定‘通知-刪除’規(guī)則時,并未將此類服務提供者列入適用范圍。”“換言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通知-刪除’規(guī)則中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解釋為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搜索、鏈接等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包括自動接入或傳輸等基礎性網絡服務的提供者。”
因此,個案中無法忽視對網絡服務提供者主體的技術原理的分析。
四、對網絡侵權利益平衡的考量及給各方的啟示
2020年4月15日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法發(fā)〔2020〕11號)中指出要“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各方利益”在網絡環(huán)境下的侵權關系中體現為民事權益的權利人、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及社會公眾方。作為特殊侵權主體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通常涉及社會公眾方的利益。如在知識產權侵權中,社會公眾體現為廣大消費全體;而在諸如侵犯名譽權、榮譽權或者隱私等個人信息權益等民事侵權中,社會公眾則體現為享有言論自由的普通公民。
實踐中利用網絡侵權的“通知-刪除”規(guī)則打壓競爭對手,造成網絡用戶或者平臺內經營者不可彌補的損失情況時有發(fā)生。特別是在電商節(jié)期間被下架的商品,損失難以估量,如王壘、江海、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稱《指導意見》)第12條關于訴訟禁令的規(guī)定,天平也往平臺內經營者的一方又推進了一步。當然,如前所述,《民法典》的規(guī)定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來說,也充分保障和確定了其中立者的地位,將其提升到另外一個平面,充當“傳話信使”的角色;同時給網絡用戶、平臺內經營者打通了救濟途徑,各方對惡意的侵權通知和不構成侵權的反通知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權利人的正當維權一直受到法律保護,其應當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fā)出合格的侵權通知、真實的證據材料,如權利證明、侵權對比材料等。對于特別緊急的情況,需要立即采取停止侵權措施的,可以充分考慮法院訴訟禁令制度的適用。而發(fā)出惡意的侵權通知干擾他人正當合法經營的,也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甚至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也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對于網絡經營者或者網絡用戶來說,在處理侵權通知時,應及時收集證據,發(fā)出不侵權通知。并且在情況特別緊急的情況下,比如在“雙十一”“6●18”等電商節(jié)期間,也可向法院申請保全措施,請求立即恢復被下架的商品。同樣,惡意的反通知也可能會受到懲罰性的加倍賠償。
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來說,其責任主要在審核侵權通知和不侵權聲明是否合格、采取的停止侵權的措施是否正當必要以及是否及時,這些都跟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類型、權利類型和侵權行為方式有關。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制定相應的規(guī)則,并在其經營的平臺或者網站進行公示,同時提供相應的維權渠道。對權利人的惡意侵權通知造成損失的,也可以依法主張損害賠償。
艾可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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