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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辦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對家庭教育指導令制度的合理運用

2025年第02期    作者:盧啟華    閱讀 24 次

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是全社會關注的重要課題,律師代理涉未成年人家事訴訟可以綜合運用家庭教育指導令、人格權行為禁令、人身安全保護令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家庭教育指導令是國家親權干預父母親權的一種手段,是以裁定方式作出的司法文書,兼具指導性與強制性。本文重點就律師辦理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如何運用家庭教育指導制度,強化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意識,提升家庭教育能力,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談些感悟,與律師同仁共同探討交流。

一、我國家庭教育指導令的基本制度

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jiān)護人,不只是滿足未成年人的衣食住行,更多的需要運用正確的方法言傳身教去影響孩子,使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品行、積極向上的價值觀念。但遺憾的是,許多父母在履行監(jiān)護職責時,缺乏科學的教育理念和方法,甚或有些父母拒絕或怠于履行監(jiān)護職責。在此背景下,202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生效實施,家庭教育從家事成為國事,確定了我國家庭教育的組織架構,從法律層面明確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負責實施家庭教育,強化了家長的教育責任,中國父母進入“依法帶娃”的新時代?!都彝ソ逃龠M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雙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202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婦聯聯合發(fā)布《關于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法發(fā)〔2023〕7號),對人民法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總體要求、指導情形、指導要求、指導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規(guī)定,并對家庭教育指導令的適用條件、文書形式、異議程序等作出具體規(guī)定。法院的家庭教育指導令制度應運而生,成為司法機關指導和促進家庭教育的重要手段。各地法院紛紛探索各種形式的家庭教育指導令。

法院發(fā)布家庭教育指導令目的是為了調和父母親權與國家親權之間的矛盾沖突,具有事前預防、事中指導、事后監(jiān)督與補救的多重功能,成為國家機關運用公權力適度介入家庭教育的工具。

從實踐來看,當前法院發(fā)布的家庭教育指導令,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督促監(jiān)護人加強法律知識學習,掌握法治教育的內容和方法,同時教育監(jiān)護人培養(yǎng)未成年人法律素養(yǎng),保持對法律的敬畏之心,提高守法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二)督促監(jiān)護人加強心理學、教育學等知識學習,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改善親子關系;

(三)幫助監(jiān)護人培養(yǎng)未成年子女良好行為習慣,樹立正確價值觀;

(四)教導監(jiān)護人學習有效的溝通方式;

(五)引導監(jiān)護人改變不當教養(yǎng)方式;

(六)指導監(jiān)護人重塑良好家庭關系、營造和諧家庭氛圍;

(七)對離婚訴訟的當事人,明確告知分居或離異后應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強化其履責意識,提升其履責能力。

家庭教育指導令發(fā)出后,家長應當按照要求履行相關義務。法院定期對家庭教育指導令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確保指導令的落實效果。對于拒不履行家庭教育指導令的家長,法院將依法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家庭教育指導令制度的實施,有助于提升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能力,促進家庭和諧與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有效預防和化解家庭矛盾,維護社會穩(wěn)定,推動全社會形成重視家庭教育、關注孩子成長的良好氛圍。

二、當前上海法院家庭教育指導令實施現狀

目前上海法院在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時,及時與有關社會組織、機構對接,向其發(fā)出家庭教育指導委托函,建立跟蹤回訪制度,在結束指導六個月內對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進行回訪。有關社會組織、機構在指導結束后應當出具家庭教育指導報告,對家庭教育指導效果進行評估。據筆者了解,上海市陽光社區(qū)青少年事務中心負責對全市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者(社工)進行業(yè)務指導、管理和調配,支持其參加資格認證和職業(yè)培訓,已在全市11個行政區(qū)設立了派出工作站,共有350余名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者,中心已與多家法院簽署了《建立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者參與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糾紛解決機制的合作協(xié)議》,參與未成年人案件家事指導工作。

如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變更撫養(yǎng)關系的上訴案件時,注意到作為被上訴人的孩子父親汪先生曾因未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職責,在孩子不服管教時致其身體受傷,委托陽光社工開展干預性家庭教育指導,社工與父親進行面談,反饋未成年表達、澄清相關法律法規(guī)、提供相關家庭教育技巧、探索自身積極行動,促使父親對自身教育方式進行反思,決定改變教育方式,并寫下對于干預性家庭教育指導的思想匯報。社工向法院提供了家庭教育指導報告。法院據此綜合當事人接受指導時的態(tài)度、撰寫的思想匯報,結合案情及社工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導報告,作出了相應裁判。在該案中,通過家庭教育指導,進一步厘清父親的行為尚不構成法律規(guī)定的虐待,同時明確了孩子愿意繼續(xù)隨父親共同生活,引導父親改變原來的教育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指導效果。

在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小萌與小軍的離婚訴訟案中,男方和女方均表示不愿意撫養(yǎng)孩子,一審法院根據情況將孩子判決隨父親生活。小軍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分別向小軍、小萌發(fā)出家庭教育指導令,對雙方進行家庭教育指導,責令雙方應當依法積極正確履行監(jiān)護職責,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否則將依法追究責任。法院借助上海市陽光社區(qū)青少年事務中心的力量,委托陽光中心社工疏解雙方的消極情緒,并提供關于孩子教養(yǎng)的具體建議,最終小萌和小軍意識到自己對孩子身心健康的忽視,決定輪流撫養(yǎng),并達成調解協(xié)議。在該案中,家庭教育指導令對糾紛的解決起到了關鍵的推動作用,在警示雙方當事人的同時,也促使雙方回歸為人父母的角色,妥善處理孩子的撫養(yǎng)問題。

在長寧區(qū)法院審理的一起父親林某涉嫌家庭暴力女兒小敏、小霞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案件中,法院認定林某以愛和管教為名,動輒打罵孩子,其行為造成的性質和后果都遠遠超出正常父母管教子女的限度,對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傷害,構成家庭暴力。因此,向小敏、小霞發(fā)送人身安全保護令。隨后考慮林某教育方式極端過激,未能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法院又向林某發(fā)送了《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其在三個月內,每兩周在父母學校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一次。林某在社工和心理咨詢師、家庭教育指導師的參與下,深入學習教育理念和溝通方法輔導、心理干預、法治教育等,有了切實的認識和改變。

三、律師參與法院發(fā)布家庭教育指導令的實踐探索

律師代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案件、親子關系糾紛、變更撫養(yǎng)權糾紛、撫養(yǎng)費糾紛、探望權糾紛、監(jiān)護權、指定監(jiān)護等類型的家事案件時,如發(fā)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履職不當、不力等情形,可以利用好現有法律武器,根據情況向法院申請家庭教育指導令,依法責令、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接受一定時間的家庭教育指導,督促其承擔家庭教育責任,引導其積極履行監(jiān)護職責,做好家庭教育。具體情形包括:(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二)被監(jiān)護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的;(三)不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他人犯罪行為侵害的;(四)不積極協(xié)助、配合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考察幫教的;(五)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怠于或不當履行未成年人監(jiān)護職責的;(六)其他應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情形。

最近筆者代理了一起撫養(yǎng)費糾紛案件,代理12周歲的女孩向父親索要撫養(yǎng)費。這位父親離婚后對女孩疏于關心和照顧,拒絕履行監(jiān)護職責。離婚不到3年,女孩因抑郁癥就醫(yī)多達200余次(包括心理咨詢),醫(yī)療費自費部分15萬余元。女孩每次就醫(yī)都是母親搶專家號并陪同就醫(yī),男方僅在醫(yī)生的要求下陪同就醫(yī)一次。女孩非??释玫礁笎郏钠鹩職饨o父親打電話請求和父親同住幾日,卻遭遇父親殘忍拒絕。父親的冷漠疏離導致女孩的抑郁癥病情加重。

就上述被告拒絕、怠于履行監(jiān)護職責的行為,筆者代理女孩母親向法院申請家庭教育指導令,請求法院責令被告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并責令被告關注女孩的心理狀態(tài)和情感需求,切實履行監(jiān)護責任。在申請書中,筆者申請法院責令被申請人每月至少有兩次與女兒面對面溝通交流,增進與女兒的溝通聯系和情感交流,切實履行對女兒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四、當前法院適用家庭教育指導令情況的完善路徑

(一)對于當前家庭教育指導令面臨問題的思考

1.家庭教育指導令的履行義務不夠明確,強制性不足,影響執(zhí)行效果

實踐中對于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內容多為教育性、倡導性字句,缺乏執(zhí)行主體、履行方式和必要期限,司法溫情有余,但司法力度不足,對于違反家庭教育指導令的后果規(guī)定缺乏硬性規(guī)定,可執(zhí)行性不強。

2.法院審限對于家庭教育指導周期和效果的制約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需進行家庭教育指導的案件數量多,難度大,但受審限的限制,家庭教育指導的成效很難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同步顯現。從相關法院發(fā)布的家庭教育指導令來看,一般不超過六個月,一個月一般不超過兩次家庭教育指導。但一些當事人的不當教育行為,往往通過短期的家庭教育指導難以收到明顯效果,必須進行相當一段時間的跟蹤。

3.家庭教育指導令的執(zhí)行和評估反饋制度需要進一步優(yōu)化

對家庭教育指導令制度的性質、執(zhí)行方式與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法院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提供者之間有效的任務派送和信息回饋機制也需要進一步完善,只有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將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接受家庭教育的效果信息反饋到法院,作為法院處理案件的參考,比如據此增加或減少家庭教育指導數量或其他司法裁定的考慮因素,家庭教育指導令制度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執(zhí)行。家庭教育指導令除了需要監(jiān)督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外,還需要從家庭教育實施狀況、未成年人行為表現、親子關系改善等角度考察和評估家庭教育指導令的實施效果。建立有效評估和跟蹤機制是家庭教育指導制度推廣與普及的關鍵。

4.需要建立家庭教育指導專家人才庫

家庭教育指導需要強大的實施主體。民政、團委、婦聯、教育、人社等部門做好社會組織的培訓、培育,推動制定家庭教育指導相關標準,指導社會組織強化日常管理、提升專業(yè)水平。在此基礎上,人民法院以社會組織為依托,向心理專家、教育專家等以發(fā)放聘書等形式,建立專家人才庫,密切配合,打造家庭教育指導隊伍,針對性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活動。目前,家庭教育指導師的培訓、考試、實踐、督導都還不成熟。

5.存在經費不足問題

法院委托有關社會組織、機構依法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所需費用不得向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收取,需要人民法院積極向本級財政爭取專項工作經費。經費不足問題也是導致家庭教育指導令當用不用的原因之一。

(二)家庭教育指導令應當與人格權侵害禁令、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進行綜合運用

家庭教育指導令更多是從家庭教育、社會規(guī)范和法律秩序層面作出倡導性建議,柔性大于剛性;人格權侵害禁令與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對違法行為進行核查與確認,具有明確的法律后果,屬于消極禁令層面的法律規(guī)定,具有一定剛性。

單獨運用家庭教育指導令對于違法行為的威懾力不夠,單獨運用人格權侵害禁令與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禁止措施,對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糾正和引導不足,如果將兩者相結合可以充分發(fā)揮家事審判的教育引導功能。實務中,可以先就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或人身安全保護令,再向法院申請家庭教育指導令,剛柔并濟,相互結合。如在搶奪、藏匿或阻礙另一方探望未成年子女案件中,暴力沖突是偶發(fā)行為,藏匿子女、隔斷另一方與子女的連接是持續(xù)行為。人身安全保護令對于制止此類侵害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監(jiān)護人權益的行為缺乏具體針對性;人格權侵害禁令除了針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作出禁令外,還可以包括責令行為方將未成年子女送回原居住場所或恢復學習等具體指令;家庭教育指導令針對此類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責令行為人接受一定時間的家庭教育指導,明確告知夫妻離異后應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不能因為父母的感情或者經濟糾葛而影響未成年子女的正常身心健康發(fā)展,督促其加強法律知識學習,提高守法意識。

家庭教育關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家庭幸福安寧,讓我們一起攜手,努力讓每一個生命在良好的家庭和社會氛圍中蓬勃生長。

 

盧啟華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律協(xié)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專業(yè)委員會委員,心理咨詢師

專業(yè)方向:婚姻家事以及與家事相關的房產、股權類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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