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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信息披露義務制度中的調查機制

2019年第12期    作者:文│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商事仲裁研究中心    閱讀 5,625 次

獨立與公正是仲裁員不可或缺的基本職業(yè)素養(yǎng)。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第1456條對仲裁員信息披露義務作出了的規(guī)定,其要求仲裁員在接受任命前和接受任命后都應當向當事人披露任何可能影響案件獨立或公正審理的情況。法國最高法院在哥倫布訴AGI公司一案中,再次重申了仲裁員獨立和公正的重要性,明確界定了仲裁員信息披露的范圍,包括:(1)仲裁員與一方當事人或與其密切相關的其他個人或實體的直接聯系;(2)仲裁員本人或其同事任職的律師事務所與一方當事人或與其密切相關的其他個人或實體的聯系;(3)當事人能夠獲得的公開信息;(4)其他當事人應當知曉的可能影響仲裁員獨立、公正的信息。2019年10月3日,法國最高法院在SBA公司訴奧迪公司案判決維持上訴法院作出的撤銷國際商會仲裁院仲裁裁決的決定,其撤銷仲裁裁決的原因是仲裁員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該案中,法國最高法院回應了仲裁實踐中信息披露義務究竟該如何履行、利沖信息的發(fā)現義務如何在當事人、仲裁員和仲裁機構之間進行妥當的分配的問題。本文將對該案進行簡要分析,以饗讀者。

 

 

案件背景

2013年2月,Saad Buzwair Automotive Co (下稱“SBA公司”)在巴黎國際商會仲裁院(ICC)提起了針對Audi Volkswagen Middle East Fze(下稱“奧迪公司”)的仲裁案件,仲裁地為法國巴黎。在組庭過程中,SBA公司指定了Q仲裁員為邊裁。2016年,仲裁庭作出裁決,駁回了SBA公司的仲裁請求。裁決作出后,SBA公司了解到Q仲裁員供職的事務所在仲裁案發(fā)生之前和仲裁進行過程之中,在多個場合擔任Volkswagen group(下稱“大眾集團”)下屬成員公司的顧問單位,這其中便包括了保時捷公司?;谇笆銮闆r,法國上訴法院撤銷了這份ICC仲裁裁決。撤裁裁定作出后,奧迪公司向法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未能成功。

上訴理由

就上訴法院的撤裁裁定,奧迪公司向法國最高法院提起了四項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一:仲裁員沒有義務向當事人披露公開途徑可以查詢的信息。

奧迪公司認為,仲裁員沒有義務向當事人披露公開途徑可以查詢的信息。奧迪公司稱,針對商事法律執(zhí)業(yè)律師的評級報告“JUVE”在德國國內公開發(fā)行,Q仲裁員所在事務所擔任大眾集團下屬成員公司顧問單位一事,可通過查閱該份執(zhí)業(yè)律師評級報告而得以知曉。為此,奧迪公司提交了2015—2016年度的JUVE評級報告,指出該份報告在案涉仲裁裁決作出之前,即已公開報道了Q仲裁員所在事務所擔任保時捷公司訴訟律師的事實。因此,奧迪公司主張,Q仲裁員所在事務所擔任大眾集團下屬成員公司顧問單位及在仲裁進行過程中代理訴訟案件等信息為公開信息,Q仲裁員無義務進行披露。

上訴理由二:只有當仲裁員未披露信息的行為導致了當事人對該名仲裁員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提出合理質疑時,才可能導致裁決的撤銷。

經事實查明,法國上訴法院認定Q仲裁員所在事務所曾將保時捷公司視為關鍵客戶,并把保時捷公司列為了事務所前五大客戶之一。法國上訴法院認為,前述事實足以引起當事人對Q仲裁員獨立性和公正性的合理質疑。

對于法國上訴法院的上述認定,奧迪公司舉證稱,早在2013年時,Q仲裁員即已披露其于另一宗仲裁案件內被大眾集團另一家下屬成員公司指定為仲裁員,但SBA公司在知道的情況下,并沒有在本案涉及的仲裁程序中對Q仲裁員提出挑戰(zhàn),故Q仲裁員未披露關鍵客戶信息的行為,并沒有使SBA公司對Q仲裁員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產生任何合理質疑。

上訴理由三:上訴法院沒有審查Q仲裁員未予披露的信息是否在事實上導致了當事人對Q仲裁員獨立性和公正性產生了合理質疑,撤裁裁定違反《法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

奧迪公司認為,雖然法國上訴法院認定Q仲裁員所在事務所將保時捷公司視為關鍵客戶,并把保時捷公司列為了事務所前五大客戶這一事實,但沒有分析這些信息如何導致SBA公司對Q仲裁員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產生了合理質疑,故上訴法院的撤裁裁定違反了《法國民事訴訟法》第1520條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撤銷。

上訴理由四: Q仲裁員所在事務所曾于2010年時受雇于保時捷公司,但這一事實距離仲裁程序啟動已有三年之久,不足以導致SBA公司對Q仲裁員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產生合理質疑。

認定結論

最高法院認為,德國國內公開發(fā)行的評級報告“JUVE”記載的信息為公開信息,仲裁員未予披露的并不能導致其獨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質疑。但在仲裁程序啟動之后,當事人并無義務對仲裁員的公開信息進行跟蹤檢索;相反,仲裁員負有義務持續(xù)地向當事人披露任何可能影響其獨立性和公正性的信息,包括公開途徑可以獲得的仲裁員信息。因此,Q仲裁員所在事務所在案涉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代理訴訟案件這一信息,應當向當事人進行披露。由于Q仲裁員未予披露,當事人有可能對Q仲裁員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產生合理質疑。

最高法院還認為,Q仲裁員所在事務所在案涉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將保時捷公司列為關鍵客戶,此事實足以導致當事人對Q仲裁員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產生合理質疑。

最終,奧迪公司的上訴申請沒有獲得最高法院的支持,該份ICC仲裁裁決被法國法院撤銷。

簡評

在國際仲裁中,有關于仲裁員公正性和獨立性的審查存在兩個標準: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主觀標準是指,仲裁員披露或未披露的信息是否使案件所涉及的當事人對該名仲裁員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產生合理質疑。而客觀標準是指,仲裁員披露或未披露的信息是否使理性第三人對該名仲裁員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產生合理質疑??陀^標準通常出現在采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或以該《示范法》為藍本制定的仲裁法律中;而國際律師協會于2004年頒布的《仲裁員利益沖突指引》則采用主觀標準,并將可能影響仲裁員獨立性和公正性的情形,按照影響程度以不同的顏色分別進行了開放式列舉。在國際律師協會工作組制訂《指引》的過程中,曾就《指引》在披露義務上究竟采用主觀標準還是客觀標準進行過討論。最后,《指引》采用了主觀標準,并認為主觀標準更符合當事人的知情權需求?!吨敢奉C布后,《國際商會仲裁院仲裁規(guī)則》《倫敦國際仲裁院仲裁規(guī)則》等國際主流仲裁規(guī)則在其規(guī)則修改工作中均引入了這一主觀標準。

在司法審查實踐層面,盡管國際律師協會頒布的《仲裁員利益沖突指引》在性質上只能視為“軟法”,不具有強制性,但《指引》所采用的主觀標準已被體現在國際主流仲裁規(guī)則之內,而相關規(guī)則經由當事人約定而適用,因此各國法院在審查適用《國際商會仲裁院仲裁規(guī)則》《倫敦國際仲裁院仲裁規(guī)則》進行的仲裁程序中所涉及的仲裁員信息披露問題時,仍會選擇參考《指引》關于仲裁員信息披露的規(guī)定。比如,在Sanyo Electric Co. Ltd一案中,日本最高法院就認為日本仲裁法第18(4)條規(guī)定的仲裁員總體披露義務是不充分的(insufficient),仲裁員不能以未知為由作為披露免責的理由,相反,仲裁員負有采取行動履行調查職能以便于讓所披露的信息易于公眾知悉。因此,在處理國際仲裁案件中出現的披露義務履行問題時,應當從涉案當事人的角度出發(fā),以當事人知情權為落腳點,考慮未披露的行為和相關信息本身是否可能導致當事人對仲裁員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產生質疑,而非以一個理性案外人的視角進行思考。這對于仲裁機構和仲裁員如何在復雜商業(yè)交易、當事人交叉持股、母子公司等情形的案件中管理信息披露,具有重要意義。

在國內仲裁中,《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行為考察規(guī)定>》《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等對仲裁員應予回避的具體情形作出了規(guī)定,也有仲裁機構參考《民事訴訟法》關于法官等訴訟參與人回避的規(guī)定。一般而言,仲裁員應予披露的信息范圍大于《指引》列舉的事項或《仲裁規(guī)則》列明的應予回避事項。但大多數機構的仲裁規(guī)則對披露義務履行的規(guī)定均持相對原則,僅規(guī)定了仲裁員自接受指定時及在整個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均負有披露義務,卻缺乏潛在利益沖突信息的挖掘機制。

然而,仲裁實踐中信息披露義務究竟該如何履行,利沖信息的發(fā)現義務如何在當事人、仲裁員和仲裁機構之間進行妥當的分配。本案中,法國法院的判決提供了幾個值得思考的實操問題,比如:(1)已公開的信息是否屬于仲裁員主動披露的范圍之內;(2)導致仲裁員獨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質疑的原因,究竟是未予披露這一行為本身,還是未披露的信息在事實上導致仲裁員獨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質疑;以及(3)仲裁員是否有義務主動調查可能影響其獨立性和公正性的情況等。

本案中,法國最高法院對問題(1)和(2)給予了回應,即:已經公開的信息仍然屬于仲裁員需要主動披露的范圍之內;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發(fā)生的可能影響仲裁員獨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質疑的信息,如仲裁員不主動予以披露的,可能導致仲裁程序違法。對于問題(3),筆者認為,從信息獲取便利性的角度來看,仲裁員比當事人更容易掌握其本人發(fā)生的與案件有關的信息,比如所在事務所是否代理關聯公司的訴訟,自己是否獲聘擔任關聯公司的獨立董事等,因此,要求仲裁員主動調查可能影響其獨立性和公正性的情況,比仲裁員被動發(fā)現然后進行披露,在制度安排上更有效率;在披露范圍上,則可以以《指引》列舉的事項或《仲裁規(guī)則》列明的應予回避事項為限,避免給仲裁員在履職的同時產生信息披露方面的焦慮感。未來,隨著國內仲裁國際化步伐的加速,國內仲裁規(guī)則是否有可能創(chuàng)設仲裁員利益沖突信息調查規(guī)則,使當事人、仲裁員和仲裁機構始終站在利沖信息的制高點,避免因信息披露義務的不適當履行導致仲裁程序的安全性受損,維護仲裁程序和裁決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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