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辦: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
編 輯:《上海律師》編輯部
編輯委員會主任:邵萬權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張鵬峰
廖明濤 黃寧寧
陸 胤 韓 璐
金冰一 聶衛(wèi)東
徐宗新 曹志龍
屠 磊 唐 潔
潘 瑜
編 委 會:李華平 胡 婧
張逸瑞 趙亮波
王夏青 趙 秦
祝筱青 儲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閆 艷 應朝陽
陳志華 周 憶
徐巧月 翁冠星
黃培明 李維世
吳月琴 黃 東
曾 濤
主 編: 韓 璐
副 主 編:譚 芳 曹 頻
責任編輯:王鳳梅
攝影記者:曹申星
美術編輯:高春光
編 務:許 倩
編輯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號均瑤國際廣場 33 樓
電 話:021-64030000
傳 真:021-64185837
投稿郵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網上投稿系統(tǒng):
http://www.aohaibz.com/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網址(東方律師網)
www.aohaibz.com
上海市連續(xù)性內部資料準印證(K 第 272 號)
本刊所用圖片如未署名的,請作者與本刊編輯部聯(lián)系
2020年伊始,一場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突襲全國,制造業(yè)、對外貿易受到嚴重沖擊,服務業(yè)1月底以來幾近停擺。疫情的發(fā)生給原本不容樂觀的經濟形勢更加蒙上了一層陰影,疫情過后基層治理工作、尤其是信訪矛盾化解究竟會產生什么樣的變化,作為基層信訪組織又該如何應對,是當下亟待研究和探討的重要問題。
我們預判,疫情過后基層信訪、穩(wěn)控的壓力將進一步加大,主要來自以下四個方面:
1.信訪穩(wěn)控的經費將進一步縮減
2019年以來,由于國際大環(huán)境的影響,我國經濟承受住了巨大的下行壓力。為確保穩(wěn)中求進,政府部門率先縮減了各項開支、經費。今年經濟受到疫情重創(chuàng),稅收、財政方面的壓力更是雪上加霜??梢灶A見,疫后整個國家和社會的工作重心將著眼于經濟的恢復與增長,從中央到地方已經或即將出臺的一系列扶持政策,都將圍繞減輕企業(yè)壓力、提振經濟信心。目前國內的疫情雖然已經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是隨著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在全世界范圍內的大面積傳播,我國一方面要承受對外貿易的巨大損失,另一方面將在國際病毒防疫上繼續(xù)投入更多的經費。
下一階段在經濟持續(xù)下行壓力的作用下,政府財政中非剛性支出比例必然將進一步縮減。基層信訪單位的工作受此影響,經費也可能出現(xiàn)同比例的減少,這勢必將給矛盾的化解、緩解帶來阻礙。
2.司法機關無法消化大量的案件
從2019年上海地區(qū)司法機關、特別是基層法院的受案量來看,基本處于滿負荷的狀態(tài)。截至2020年1月,基層法院中仍有一定比例的2019年度案件尚未審理完畢。作為中國法治最為發(fā)達的地區(qū),上海法院長期處于案多人少的狀態(tài),案件審理周期長是一個帶有普遍性的現(xiàn)象。
1月、2月又受到過年休假及疫情的影響,司法機關大多調整庭審計劃、延后開庭,個別法庭處于半停擺模式,進一步增加了案件的積壓。4月后隨著疫情過去,案件受理數(shù)量有明顯增幅,除去往年同時期的案件外,一批因疫情所產生的新型案件也將隨之浮出水面,屆時司法機關的案件消化能力將更為捉襟見肘。
正是基于對司法機關受案能力的預判,我們認為疫后許多亟待解決的社會矛盾無法通過法院途徑進行解決,轉而通過信訪渠道表達訴求、尋求方案,基層信訪案件屆時也可能呈一定比例的上升趨勢。
3.疫后的信訪矛盾的新穎性、緊迫性、復雜性
傳統(tǒng)信訪矛盾主要聚焦動拆遷方面,這也是基層受理信訪案件、特別是信訪積案比較集中的領域?;鶎有旁L單位往往在這個方面下工夫,同時也累積了一定的實踐經驗和技巧。
然而由于突發(fā)疫情,出現(xiàn)了許多新型的社會矛盾,直接挑戰(zhàn)了基層信訪單位的知識架構。比如:受疫情直接影響,許多企業(yè)都在用工、勞資方面發(fā)生糾紛。按照以往的慣例,勞動關系發(fā)生爭議應當通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但是因疫情所導致的企業(yè)停業(yè)、甚至負責人聯(lián)系不上時,就有可能同一時間激發(fā)起群體性的勞動糾紛。因為涉案的人數(shù)眾多、追償難度較大,勞動者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很大可能群聚涉案人群,通過信訪途徑要求政府解決。
基層信訪工作人員在處理這樣的事務時,不僅要具有法律知識儲備,更要熟悉從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有關部門近期所出臺的有針對性的相關法律、條例、政策和精神。由于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突發(fā)性,已經突破了一般常態(tài)化的法律關系,故而有此所導致的社會矛盾同樣具有新穎性、緊迫性和復雜性。
4.尚在建立中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將面臨嚴重挑戰(zhàn)
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中首次提出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2009年7月《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提出:人民法院要主動與訴訟外的糾紛解決機制建立對接關系,要通過訴調對接、訴前導訴、司法確認等途徑,提高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效力和權威性。之后2015年,中辦、國辦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真正將多元化機制從法院為中心的工作格局中釋放了出來,在頂層設計中構筑了全社會、全方位、全領域的新的社會矛盾化解體系。正是這一轉變,信訪矛盾從而被真正納入了多元化解決機制的范疇,也使得各種社會組織、專業(yè)機構晉升成為多元化的重要參與主體。從近年的實踐來看,律師、心理咨詢師、婦聯(lián)組織、工會、社團組織等第三方力量在多元化的大格局中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逐漸形成了功能互補、程序銜接的信訪矛盾化解體系。
當然我們也應當看到,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雖然已經建立,但是各個環(huán)節(jié)、各個參與主體還都很薄弱,未能發(fā)揮出應有的作用。例如:律師參與信訪案件核查、信訪矛盾化解目前仍然是作為義務在開展,并未形成固定的律師業(yè)務,由此導致專業(yè)隊伍人才稀缺、參與律師能力參差不齊;社會組織對信訪矛盾化解具有高度的熱情與社會責任感,但由于法律條款的匱乏,往往難以形成有針對性的專業(yè)意見;行業(yè)協(xié)會在專業(yè)程度、界別代表性上都具有得天獨厚的優(yōu)勢,但是現(xiàn)下各行業(yè)協(xié)會囿于自身建設的問題,還需要很長一段時間的自我培植期,當下很難發(fā)揮出重要作用。
種種的跡象表明,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尚處于摸索、建立過程中,由于疫情所引發(fā)的社會矛盾的突發(fā),也在一定程度上挑戰(zhàn)尚未成熟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四中全會上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總體要求。突發(fā)的疫情以及疫后的矛盾化解,也應當被看成是考驗社會治理能力的試金石。我們認為,應當深入學習、貫徹習總書記的講話精神,轉危為機,在妥善處理疫后社會矛盾的過程中,創(chuàng)新信訪矛盾工作機制,構筑新的矛盾化解體系,全面提升基層處理矛盾的綜合能力。為此,建議重視并做好以下工作:
1.堅持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xié)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yè)化水平
這是十九大報告提出的重要內容,同時也奠定了新時期社會治理“五位一體”的基本格局。它在制度上的優(yōu)越性通過這次疫情已經充分彰顯出來,黨委集中、統(tǒng)一化的管理、政府迅速采取的應急狀態(tài)使疫情在短短的一個月內就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社會組織的積極響應、公眾的全面參與讓對抗疫情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全民族的抗疫戰(zhàn)爭受到了國際社會幾乎一致的褒獎。法治保障也得以展現(xiàn)出特殊時期的力量,各地政府依據(jù)《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在第一時間紛紛采取一級響應,從而有效阻絕了病毒的傳播途徑。
習總書記2月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時強調: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tǒng)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
實踐已經證明,“五位一體”的社會治理格局與全面依法治國的理念并不沖突,“五位一體”的社會治理格局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法治的保障,特別在遇到突發(fā)事件應對的時候,能否發(fā)揮法治的力量就顯得尤為關鍵。疫情期間政府如何啟動一級響應,一級響應情況下政府所享有的權利,如何合理合法開展征收征用,征收征用過程中又如何保障個人權益等等……這不僅是法條實用性的體現(xiàn),更是社會治理體系的在法治化運作。我們認為:堅持完善社會治理體系的工作在疫情結束后不僅不應當有所松懈,反而應當進一步鞏固加強。
2.對信訪矛盾開展分級分類分時處理
疫情之前,基層在處理信訪矛盾時已經建立了分級分類的處理體系,將不屬于信訪受理范圍的社會矛盾引導進入司法程序??紤]到疫情結束之后的信訪案件數(shù)量反彈, 基層信訪單位除了繼續(xù)做好分級分類的處理外,更要注重分時處理,即:根據(jù)群眾所反映確定糾紛的輕重緩急,堅持“止新化舊”的原則,進而做出預判和預處理。面對疫后多變、集中的矛盾爆發(fā)期,著重于矛盾的“止新”,防止糾紛因處理不當或不及時而轉變?yōu)樾旁L積案。處置過程中要更為重視初訪接待,第一時間做好案件的劃分歸口工作。屬于一般社會矛盾但通過信訪渠道進行表達的,可以分流進入社區(qū)開展調解、處置,引入社工、志愿者、人民調解員,共同構筑“大調解”的糾紛解決格局。充分利用村居法律顧問的專業(yè)優(yōu)勢,對法律關系復雜、短期內又無法通過司法途徑得到處理的矛盾加以疏導,緩解矛盾的緊迫性和對抗性,提升與司法機關在程序上的銜接能力,防止矛盾沖突升級。
初訪中對信訪事項進行分級分類后,已經將很大比例的信訪矛盾進行了分解處理,后續(xù)社區(qū)、法律顧問兩層級的糾紛托底保障,又能進一步化解、消除矛盾,從而大大減少了幾層信訪部門在后期的工作量。
3.引入社會第三方力量共同構建多元化糾紛的解決機制
基層信訪部門以往在引入社會力量參與信訪矛盾化解的過程中,更多的是聘請專業(yè)律師介入案件核查、糾紛化解工作。但由于案件難度、收入回報等原因,該領域長期缺乏高素質的律師,專業(yè)隊伍人數(shù)相較其他業(yè)務領域明顯偏低。疫情后期,隨著糾紛數(shù)量的不斷增加,專案多人少的問題將更為顯現(xiàn)。
根據(jù)中央政法委、國家信訪局、最高人民法院等機關就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相關意見,包括律師、法律專家、專業(yè)調解機構、社會組織、行業(yè)協(xié)會、甚至志愿者在內,都應當成為社會協(xié)同、公眾參與的主體。對于“多元化途徑”的理解,同樣應當做進一步的擴大解釋,不必拘泥于司法裁判和人民調解,一切有助于社會矛盾化解的方式都可以作為探索和創(chuàng)新的對象。我們認為,構建、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的體系,并非臨時性、事務性的,而應將其常態(tài)化,通過建立長效機制,藉此緩解基層信訪部門的受案壓力。
例如:對于懂法懂政策的信訪人,可通過司法部門、信訪律師來核查解釋引導;個別偏激、偏執(zhí)的信訪人,可通過心理輔導師進行疏導;個別受家庭環(huán)境負面影響執(zhí)著上訪的信訪人,可通過婦聯(lián)、工會關心慰問;家庭成員身患疾病或者生活困難的可通過社區(qū)醫(yī)生治療和村居委關懷相結合等,從不同程度、不同角度來化解緩解信訪矛盾。
“多元化途徑”制度設計上仍然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的指導思想,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獨立性、自發(fā)性,與基層信訪部門相互配合、并行不悖。首先要明確社會力量參與信訪矛盾化解的主體身份,在制度上鼓勵其積極參與矛盾化解,職能上區(qū)別于基層信訪部門,并保障其中立的第三方地位,以此保障其良性發(fā)展。
4.政府應當做好資金的合理分配,保障多元化矛盾化解機制的資金來源
從以往的實踐表明,多元化機制運作的保障資金與最終矛盾化解時支付的資金數(shù)額成反比。也就是說,政府對多元化機制本身的保障資金越充沛,最終消弭社會矛盾時的成本就越小。疫后政府在資金保障存在嚴重困難的情況下,更要珍惜每一筆資金的使用,合理分配資金的用途及流向,著重保障多元化機制的構建和完善,充分發(fā)揮杠桿效應,從而減少矛盾化解所要支付的成本。
我們認為,所謂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并不是單一個體,而是以社會第三方力量為主體的、社會公眾的有序參與,它在制度上與傳統(tǒng)信訪工作相銜接,構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同時,由于其自身所具備的獨立性和中立性,更易搭建起信訪人與政府部門之間溝通的橋梁,從根本上有助于社會矛盾的化解消弭。在信訪矛盾化解中充分運用多元化解決機制,其本身仍有許多機制和問題有待探索。對于多元化解決機制的構建,疫后多種社會矛盾的出現(xiàn)正是一次難得的實踐機會,所有參與者都有機會總結經驗,進而不斷優(yōu)化制度,以促進整個機制的日臻完善。
顧崟濤
上海市中天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律協(xié)社會矛盾化解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第六屆嘉定區(qū)政協(xié)委員
業(yè)務方向:信訪矛盾化解、社會矛盾化解、社會公共治理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