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韓國青年辯護
日期:2006-12-24
作者:路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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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日,《新民晚報》刊登了《韓國男子在滬殺害泰國女子》的報道:25歲的韓國籍青年梁丞模在來滬留學的泰國籍女友盧麗霞處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并將盧殺害。
幾天后,韓國領事館樸領事等一行,跨進了李小華
律師的辦公室,說是為梁丞模一案前來咨詢相關中國法律和
律師辯護等問題。李
律師聽取了簡單的案情介紹,從
律師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辯護思路。幾天后,樸領事又來了,說要委托李
律師擔任梁丞模的辯護律師。
接著,李
律師專程來到監(jiān)獄總醫(yī)院,向正在那里治療舌傷的梁丞模了解案情。原來,梁與被害人盧麗霞早在2001年11月在北京外國語大學學習漢語時認識,隨后即建立了戀愛關系。2003年2月3日,梁專程從韓國來滬看望盧,并居住在盧的住處。就在梁準備回韓國的前夜,梁發(fā)現(xiàn)盧仍與其前男友保持著聯(lián)系,因而發(fā)生爭吵。慘劇發(fā)生后,梁一度有過自殺的念頭。清晨,梁按原計劃準備回韓國。在機場,梁思來想去,意識到這樣回國不對,又不知道向哪里投案,便來到韓國領事館投案,由領事館人員把他送往上海的公安機關。
隨后,李
律師又先后十余次來到看守所會見梁,并赴杭州等地向梁、盧的同學取證。在一中院的法庭上,李
律師一連向當事人提出了30個問題,以此來印證他的辯護觀點。他強調梁主觀惡性不大,且有自首情節(jié)和認罪悔罪表現(xiàn)。經過三次庭審,一中院采納辯護人從輕處罰的意見,認定梁丞模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與此同時,李
律師還擔任此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shù)谋桓娲砣?。被害人家屬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提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要求按照泰國法律進行賠償。在法庭上,李
律師提出本案應當適用中國法律,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梁丞模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
接著,李
律師又與梁的父母交流、溝通,希望能夠對被害人家屬作出更多的補償,以表示悔罪。李
律師的工作最終打動了梁的父母,梁的父母愿意補償被害人家屬共計50萬元人民幣。
梁丞模入監(jiān)后,李
律師考慮到其家人遠在韓國,不可能經常來探望他,因此來到監(jiān)獄向他介紹中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宣傳有關政策,鼓勵他好好改造,爭取減刑?,F(xiàn)在,梁丞模服刑兩年多來,自學英語和漢語,在獄所做翻譯,表現(xiàn)突出,每年均被評為勞動積極分子。他一再表示感謝中國
律師對他的熱心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