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討論
公房征收補償利益是否一定歸屬于承租人和同住人?
二、人物關系
茹a和茹b系兄弟關系,兩人系茹某(征收前亡故)之子。茹a和張a系夫妻,兩人生育茹某a。茹b和張b系夫妻,兩人生育茹某b。系爭房屋為公房,承租人為茹某,于2008年病故。
本案一審原告為茹a、張a、茹某a,被告為茹b、張b、茹某b。本案二審上訴人為茹a、張a、茹某a,被上訴人為茹b、張b、茹某b。
三、案情簡介
2018年12月,系爭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圍。征收時,系爭房屋內(nèi)有戶籍六人,茹a戶籍于2004年遷入,張a戶籍于2007年遷入,茹某a戶籍于2004年遷入;茹b、張b、茹某b戶籍于2004年遷入。
2019年1月,茹b與征收單位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經(jīng)最終結算,系爭房屋共獲征收補償款960余萬元。
另查,2003年3月,案外人應某(甲方、轉讓方)與茹b(乙方、受讓方)簽訂《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合同》,約定甲方將其承租的系爭公房承租權轉讓給乙方;該公有住房轉讓的成交價為200,000元,全部由茹b支付。2003年4月,茹b成為系爭房屋的承租人,并載明系通過轉讓方式取得。2007年12月,系爭房屋承租人變更為茹某。
四、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通過市場買賣取得的使用權公有居住房屋被拆遷后,所得到的貨幣補償款,一般應歸出資人所有。本案中,被征收房屋為茹b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取得,其作為承租權轉讓的受讓方,理應為被征收房屋轉讓的出資人。故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應由茹b取得,茹a、張a、茹某a要求取得征收補償利益,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律師評析
根據(jù)《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公房的征收補償利益歸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但并不意味著公房的征收補償利益一定歸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
如在本案中,系爭公房使用權的取得并沒有福利性質(zhì),而是通過市場買賣取得。在這種情況下,系爭公房被征收時,征收補償利益歸購買公房使用權的出資人所有,而非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原因在于,通過市場買賣取得系爭公房使用權的這種情形并沒有福利性質(zhì),本質(zhì)上更接近于私房,故其征收補償利益的歸屬不同于通過福利性質(zhì)取得的公房。
實踐上,通過市場買賣取得公房使用權的出資人一般便是承租人,在能確定出資人的情況下,法官一般不再對系爭公房的同住人身份進行認定,征收補償利益直接歸出資人所有。但隨著時間的變遷,會存在承租人變更、出資人戶籍遷出、出資款相關證據(jù)遺失等情況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如系爭房屋的出資人無法確定,則征收補償利益將按照《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歸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
文章的最后,筆者也提醒通過市場買賣取得公房使用權的出資人以下事項:1.在取得公房成為承租人后,如無特殊情況,不要輕易變更承租人;2.與出資款相關的證據(jù)材料需妥善保管;3.如需幫助親戚落戶、上學等特殊原因,需變更承租人或戶籍遷出,也應與變更后的承租人、戶籍在冊人員簽訂家庭協(xié)議,將公房的利益進行鎖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