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錢買刑"----這是不少人聽到刑事案件和解時的第一反應。而刑事和解是否合理,如何確定適用范圍等,也是社會各界關注和熱議的話題。
近日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將刑事和解范圍從自訴案件擴大為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財犯罪,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5年內曾故意犯罪的除外。
連日來,《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江蘇、浙江、山東等地公檢法機關了解到,各地各部門對刑事訴訟法擴大和解范圍的趨勢一致認同,但對草案確定的范圍及相關內容有不同看法。
各地大膽擴大和解覆蓋面
早在2006年底,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出臺文件規(guī)定,輕微刑案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并切實履行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不起訴。很多地方檢察機關據(jù)此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李為群介紹說,2008年6月,舟山市檢察院與市公安局聯(lián)合制定意見,規(guī)定對親友、鄰里之間因瑣事引發(fā)的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案件,經濟糾紛、婚戀糾紛引發(fā)的非法拘禁案等7類法定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達成和解的,可作相對不訴處理。舟山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更是大膽推進,進一步擴大和解范圍,幾乎涵蓋了所有刑事案件。
不僅僅是檢察機關,法院在推進刑事和解工作時也不遺余力。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多次發(fā)文要求各地法院積極探索。
江蘇省吳江市人民法院在調研基礎上,于2009年年初出臺了刑事和解實施意見,就刑事和解適用的原則、范圍、條件、程序、法律后果等進行詳細規(guī)范,規(guī)定適用的案件包括自訴案件,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輕傷害、侵犯通信自由等輕微刑事案件,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交通肇事等過失犯罪案件,以及具有悔罪表現(xiàn)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和解讓當事人雙方均獲益
因宅基地糾紛,叔兄弟兩人打架,一方輕傷。近日,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檢察院辦理了這樣一起涉嫌故意傷害案。案件報批到檢察院后,該案承辦人、偵查監(jiān)督科副科長薛煥敏決定嘗試捕前和解。
"和解啟動的前提必須是當事人雙方都自愿。"薛煥敏強調說,在雙方均表示愿意和解后,他多次組織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xié)商,最終促使打人者認錯并賠償,獲得傷者諒解,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捕決定。
"此類案件,對犯罪嫌疑人一捕了之,工作固然輕松,但社會效果不好;開展刑事和解,既能讓犯罪嫌疑人認識到錯誤,真誠悔過,也能讓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及時得到有效救助和維護,避免冤冤相報,徹底化解矛盾。"薛煥敏深有感觸地說。
對"刑事和解就是出錢買刑,為富人專利"的說法,吳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柯紅并不贊同。她舉例說,吳江市法院新近審理了一起同宿舍人員盜竊案,被害人接受退賠及道歉后,法院判決對被告人單處罰金。
柯紅進一步解釋說,在刑事和解過程,吳江法院始終著眼于被害人的權益保護,提高賠償款的當場履行率,當場履行率達92%;對于少數(shù)分期履行的,承辦法官全程監(jiān)督,并邀請社區(qū)矯正機構督促罪犯按期履行。截至目前,吳江法院刑事和解案件的申請執(zhí)行率為零。
和解范圍各部門認識不一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當前開展刑事和解工作主要在法院和檢察機關,而刑訴法修正案草案規(guī)定,公安機關也應當開展和解工作。
在江蘇省常州市公安局法制處處長沈霞看來,公安機關做刑事和解工作有天然優(yōu)勢,公安工作處于服務群眾第一線,可以第一時間介入刑事和解。但她也不無憂慮地表示,草案對和解范圍規(guī)定過寬,又缺乏配套程序,"花錢抵罪"的感覺較為強烈。她期待進一步完善條文,約束操作空間,確保執(zhí)法司法公正。
普陀區(qū)檢察院公訴科科長陳杰的觀點正好相反。陳杰認為,草案已經涵蓋了當前可能實現(xiàn)刑事和解的主要類型,具有可操作性,但將刑事和解擴大到所有需要調解的案件也未嘗不可。
"如果刑訴法最終確認草案規(guī)定的和解范圍,我們認為,法律并未禁止其他案件適用刑事和解制度,司法實踐仍可以將刑事和解理念適用到其他案件中。"柯紅認為,但應當將侵犯國家和社會權益的案件以及累犯、陰謀犯等排除在外。
另外,草案僅規(guī)定了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對公檢法機關啟動和解程序未作規(guī)定,而實踐中,和解通常是在辦案人員的介入下才達成的。因此,薛煥敏建議草案明確公檢法機關在刑事和解中的主體地位。
本報北京9月13日訊
專家點評
刑事和解須辦案機關審查認可
顧永忠(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是否應當建立刑事案件和解制度,建立什么樣的和解制度?理論界眾說紛紜,實務界自行其事,這就是當下現(xiàn)狀。刑訴法修正案草案規(guī)定應當建立刑事和解程序,并明確:刑事和解只適用于較輕的刑事案件;和解的條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誠悔罪,獲得被害人諒解;程序上,公檢法三機關對于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應當聽取各方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審查無誤后,主持制作和解協(xié)議書;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案件,可視具體情況具體處理,由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由法院量刑時依法從寬處理。
可見,刑事和解并非獨立的程序,必須與正常的訴訟程序相結合;刑事和解并非由當事人隨意進行,還須辦案機關審查認可;刑事和解后并非到此終結,還須依法處理。同時,對于不能適用和解的公訴案件,坦白從寬,鼓勵自愿認罪、悔罪的刑事政策仍是適用的,刑法修正案(八)已有明確規(guī)定。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wǎng)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