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警方日前將百名涉嫌賣淫、嫖娼的違法犯罪人員游街示眾——律師上書全國人大質疑“示眾”
日期:2006-12-06
作者: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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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深圳警方為嚴厲打擊黃業(yè),將100名涉嫌賣淫、嫖娼的違法犯罪人員在深圳“三沙”游街示眾。示眾疑犯全部身著黃衣,面戴口罩,面部幾乎全被遮住僅露出雙眼?,F(xiàn)場有上千人圍觀。
事件發(fā)生后,立即引起媒體的聚焦和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上海普若
律師事務所
律師姚建國對此事表示反對,于日前在天涯論壇發(fā)帖《就深圳警方將妓女嫖客游街示眾事件給全國人大的一封公開信》,表明自己的觀點。
姚
律師認為,深圳警方的這一做法“會造成惡劣的國際影響”,并且“活動本身是違法的”。
在公開信中,姚
律師寫道:“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員,雖然警方有權進行行政拘留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但法律同時也規(guī)定了被處罰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來推翻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另一方面,如果公安機關認為行為人構成了犯罪,在偵查終結以后,應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而無論是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還是在檢察機關的審查階段,這些人都只能被稱為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稱其為罪犯。只有通過法院的審理之后才能作出判決,最后確定這些人是否構成了犯罪,應該處以什么樣的處罰?!?
“其次,這種名為公開處理實為示眾的做法侵犯了有關人員的人格尊嚴?!枰獜娬{的是,即便是違法犯罪人,法律也沒有剝奪他們的人格尊嚴,同樣也要受到法律的保護……”
“再次,示眾不能起到懲罰和震懾違法犯罪的目的。眾所周知,預防違法犯罪和改造違法犯罪人員是一門科學,要用科學的精神和科學的方法來解決。將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示眾除了起到羞辱當事人的作用外并無任何積極的效果,反而更容易激起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對抗情緒,要么使當事人陷于絕望而自暴自棄,要么使當事人羞辱難當而蓄意報復社會,并不利于對其教育改造。這種做法的危害性還在于,它起到了一種很壞的示范作用,它等于是告訴人們,對于違法犯罪的人或者是犯了錯誤的人,是可以侮辱他們的人格尊嚴的?!?
新民網隨即與姚建國
律師取得聯(lián)系,姚
律師稱已經于3日將這封公開信以掛號信的方式寄給全國人大。姚
律師說:“我不知道人大是否會回復我,但是我作為一個
律師,是不能不說的?!?
據姚
律師介紹,上世紀80年代公安部就強調對犯罪嫌疑人不能游街示眾;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212條增加規(guī)定“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zhí)行”“執(zhí)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易蓉
(本文在新民網www.xmnext.com12月5日11時首發(fā),后列當日新浪、搜狐熱點新聞排行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