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根據(jù)相關資料顯示,我國在2008年前,每年的會展數(shù)量已達3000余個,而根據(jù)2012會展經濟藍皮書,2008—2010年一直約為4500至5500個,到2011年約為6000個,項目規(guī)模繼續(xù)擴大。會展所帶來的各種經濟效益也日益顯現(xiàn)出來。通過舉辦各種類型的會議和展覽展銷,一般能夠給社會帶來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此種經濟現(xiàn)象和經濟行為,也被稱之為“會展產業(yè)”或“會展市場”。有學者將會展可以為社會帶來的作用歸納為五個方面:直接的經濟效益;較強的產業(yè)帶動作用;傳播信息、知識、觀念的作用;促進經濟貿易合作的作用;帶動地方經濟發(fā)展的作用。
然而,隨著會展規(guī)模的不斷擴大,隨之而來的法律糾紛也有愈演愈烈的趨勢。但是由于我國目前會展行業(yè)還處于初級階段,很多時候面對會展相關的法律糾紛時,不論是當事人、律師還是法院,都比較少地考慮到會展行業(yè)特有的情況,導致許多情況下并不能針對會展行業(yè)的特殊情況來處理案件。這一方面不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保護會展行業(yè),更不能有效地從法律層面促進會展業(yè)的發(fā)展。
有關會展的糾紛涉及的法律問題十分廣泛,有學者根據(jù)其從業(yè)經驗,歸納出三類主要的糾紛:合同、知識產權和人事糾紛。其中,針對合同的糾紛應當說是數(shù)量最多的,很多情況下的知識產權和人事糾紛也可以歸類到合同糾紛之中去。但是,由于會展牽扯到的主體較多,合同作為相對人之間的協(xié)議和約定,存在相對性的特點,在雙方合同中未約定,或者主體之間未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如何解決糾紛,應當引起我們的注意。
一般情況下,參展商會和組展商簽訂有關的合同,但是參展商之間并不會相互簽訂合同。因此,參展商之間,特別是相鄰參展商之間出現(xiàn)糾紛時,應當依照什么方法進行解決,也就沒有了很好的事先約定的解決方法,法律層面上自然也不會對這一特殊的情況作出規(guī)定。但是物權法領域的相鄰關系理論或許可以為我們所用,為解決相鄰參展商之間的糾紛提供一個視角。
二、 相鄰關系
(一)概念
我國《民法通則》第83條和《物權法》第七章專章規(guī)定了相鄰關系,但均未對其作出概念上的界定。筆者認為:相鄰關系是相鄰不動產權利人在利用不動產的過程中產生的關系,該制度旨在調和不動產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利益沖突,維護社會財產秩序。不動產的權利人不僅包括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也包括使用人,甚至還包括不動產的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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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關系的基本內容是相鄰一方有權要求他方為自己行使不動產所有權或利用權利,而他方應當給予必要方便的義務。在比較的意義上,相鄰關系和地役權這一用益物權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值得我們關注。相鄰關系和地役權的主要區(qū)別在于,相鄰關系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權利,是法定的權利和義務,而地役權需要當事人約定才成為相關不動產的權利負擔。地役權的約定不以不動產相鄰為基礎,而相鄰關系要求不動產之間必須是“相鄰”的。相鄰關系的制度內容決定了相鄰關系處理的是相鄰不動產間最基本的、最低限度的利益上的協(xié)調。
?。ㄈ┫噜応P系制度在相鄰展位糾紛中適用的可能性
由于相鄰關系是處理相鄰不動產關系的制度,而會展中相鄰展位實際上也是一種類似于不動產的利用關系,參展商類似于不動產的使用人,這使得相鄰展位間的關系有容納相鄰關系制度的空間。并且相鄰關系規(guī)定的是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間最低限度的權利義務關系,將相鄰關系的制度內容應用于相鄰展位間的法律關系的內容,并不會從實際上影響相鄰展位權利人的利益。因此,在參展期間,參展商應當具有相關的權利,相鄰展位之間也應當遵守基本的在不影響相鄰展位權利的前提下利用自身展位的制度要求。
?。ㄋ模┫噜応P系制度在相鄰展位糾紛中使用的必要性
一般而言,會展過程中參與會展的各方會簽訂相關的合同以明確權利義務,并在產生糾紛的時候以合同規(guī)定來明確責任。會展合同的簽訂方主要是會展場地提供方、組展商和參展商。通常來說,會展場地提供方會和組展商簽訂合同,約定有關場地租賃的事宜,而組展商再和參展商簽訂合同,明確參展事宜。場地提供方和參展商之間,以及參展商相互之間一般不會簽訂合同,因此一旦發(fā)生糾紛,就缺少了合同的依據(jù),導致請求權的基礎缺失,不利于權利的保障。
相鄰展位的參展商之間一般不會簽訂合同,因為如果簽訂合同的話會耗費較大的成本,而展會的時間通常較短,兩相權衡的情況下,參展商都不會相互間簽訂合同。除非在特殊情況下,雙方為了更好地約束對方,才會主動簽訂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相鄰展位的使用者,他們之間極易產生糾紛,在沒有簽訂合同的情況下,需要尋求一種法定的制度來約束規(guī)范各方的行為,這種制度在本文中便是相鄰關系制度。
?。ㄎ澹┫噜徴刮婚g相鄰關系的內容
基于上述對相鄰關系和相鄰展位間關系的論述,應當認為相鄰展位間的關系適用相鄰關系的制度。如果相鄰展位的使用人超出相鄰關系制度所要求的限度,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負責賠償。
筆者認為:相鄰關系在相鄰展位間具體涵蓋的內容主要體現(xiàn)為——
通行便利。相鄰展位的使用人應當尊重劃定的通道,在必須利用某一展位用于通行的情況下,應當給予通行人以必要的通行便利。展位的使用人不得將通道全部或者部分據(jù)為己有,或將之置于自身的控制之下,侵害相鄰展位使用人的權利。在出現(xiàn)展位使用人違反上述要求的情況下,受害展位使用人可以要求其消除危險,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并在給相關展位使用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賠償損失。
用水用電等便利。由于會展的舉辦多是對原有場地的不規(guī)則分割,因此原有的水電等必要資源的提供勢必需要根據(jù)會展的實際布置進行相應的調整。在出現(xiàn)水電穿越展位的情況下,相關展位的使用人應當允許水電等資源按組展商的規(guī)劃經過其展位。在出現(xiàn)展位使用人不履行上述要求,或者展位使用人無故切斷水電等資源的情況下,受害展位使用人可以要求其消除危險,排除妨礙,并在給相關展位使用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賠償損失。
宣傳便利。由于會展的參展商多是出于商業(yè)目的進行展覽,其宣傳要求不言而喻。因此相比較傳統(tǒng)相鄰關系中的采光通風等要求,給予宣傳的便利和可能性是相鄰展位間應承擔的獨特的義務。應當說各個參展商必會盡其所能來布置裝修其展位。但是展位的裝修布置不得妨礙、侵害他人的宣傳可能性。在出現(xiàn)展位使用人違反上述要求的情況下,受害展位使用人可以要求其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并在給相關展位使用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賠償損失。
三、結 論
會展行業(yè)方興未艾,伴隨會展行業(yè)的發(fā)展,相關的法律問題也會層出不窮。在法律關系的處理中,我們可以借鑒民法中原有的概念制度,結合會展行業(yè)的特點,從而“改造”出適合于該領域的新制度。在處理相鄰展位間的法律關系的時候,可以參照物權中的相鄰關系制度,并將通信便利、用水用電等便利以及宣傳便利作為該情況下相鄰關系制度的主要內容加以明確,從而賦予相關權利人以權益保障,防止出現(xiàn)在實際情況中經常出現(xiàn)的相鄰展位使用人肆意侵害其他展位使用人的利益,卻不承擔相應責任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