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會法[2013]2號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
你會關于《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第三十七條具體實施問題的詢問來函收悉。經研究,現(xiàn)答復如下:
《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第三十七條所述的本市仲裁機構,是指本市依法組建并經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的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由上海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為事業(yè)單位法人,并由上海市司法局依法進行仲裁委員會登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獨立履行仲裁職能。為此,《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第三十七條所述的本市仲裁機構應當包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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