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斜塔”該由誰擔責
日期:2007-04-22
作者:陳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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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朱樹英
律師辦理過的案件中,“斜塔”案是比較出名的一例。
1993年,上海某開發(fā)集團公司與某進出口公司簽訂了《集資建設某綜合業(yè)務樓》的合同,雙方約定由開發(fā)集團出地、進出口公司出資,聯(lián)合建造一幢綜合業(yè)務樓。
1995年11月,大樓在主體結構封頂后,出現(xiàn)嚴重的不均勻沉降及傾斜現(xiàn)象,甚至“歪”到電梯也無法安裝,自1996年6月停工后一直無法通過竣工驗收。此后,開發(fā)集團與進出口公司開始了近十年的漫長協(xié)調工作,但始終沒有結果。
2004年3月,進出口公司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起訴開發(fā)集團,要求開發(fā)集團返還其對該大樓的所有投資款項,約計人民幣1.25億元。
開發(fā)集團收到訴狀后,委托朱樹英
律師代理此案。
經過對案情認真、全面的分析,朱
律師認為:開發(fā)集團作為聯(lián)建的一方當事人也是系爭糾紛的受損失者,其訴訟地位不應是被告而應是原告;同時,若希望通過訴訟查明案件事實,解決系爭糾紛,必須將參與大樓建設的多方當事人集中在一個案件中。
開發(fā)集團接受了朱
律師的建議,于2004年6月以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為案由,向法院起訴系爭工程的合作方——進出口公司、施工方——某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下稱施工單位)、設計方——上海某建筑設計公司,追究上述三方多因一果的共同侵權責任,要求承擔開發(fā)集團的經濟損失。同時,朱
律師向市二中院提出司法鑒定申請,要求確定系爭工程質量問題的成因及各方當事人的責任份額。
朱
律師提出,該案的真正訴訟目的是通過新的訴訟明晰各方當事人的責任大?。ń洐嗤C構認定,勘察單位對大樓質量問題不存有過錯),并以此確定巨額經濟損失的最終承擔者。
朱
律師于中院立案的同時,向市高院提出中止高院案件審理的申請。三個月后,高院裁定“由于中院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中止高院案件審理。至此,開發(fā)集團成功地由被動訴請承擔1.25億元巨額損失的被告,變?yōu)橹鲃釉V請近2000萬元經濟損失的原告,在短時間內,掌握了處理該巨額爭議的主動權。
經過長達近兩年的審理,法院于2006年認定系爭大樓質量糾紛的最終承擔者應為施工單位,判令由施工單位向開發(fā)集團賠償100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2006年4月,開發(fā)集團與進出口公司達成雙方均滿意的和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