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展合同在廣義上泛指與展會舉辦有關的場館租賃合同、參展合同,搭建合同、服務合同、買賣合同、運輸合同、倉儲合同等各種類型合同,狹義上專指參展合同。本文以狹義會展合同,即主辦方與參展方之間的參展合同為對象,收集梳理了在疫情防控期間會展合同履行實例、對法律問題進行歸納解析,并提出相應的處理建議,以期對妥善處理會展合同履行爭議有所裨益。
對于近期高頻出現(xiàn)的“不可抗力”、“情勢變更”專業(yè)術語的法律規(guī)定及適用解釋,許多專業(yè)性文章中均已詳細表述,在此不再贅述。本文將與會展合同履行相關的疫情防控政策、法律規(guī)定以及司法實踐中的指導意見整理匯總后作為附件以供檢索查閱。
2020年伊始新冠疫情來勢洶洶,作為對突發(fā)公共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理,國務院及各地政府相繼發(fā)布了疫情防控措施。疫情蔓延和防控改變了生活及經濟活動的正常節(jié)奏,亦對會展行業(yè)造成了巨大的影響。
由于展會在疫情防控期間無法按期舉辦,主辦方及參展方均會對參展合同的是否繼續(xù)履行及如何繼續(xù)履行提出意見,參展合同將面臨解除抑或變更的不同情形,因此對參展合同履行狀態(tài)的確定以及對相關責任、損失問題的妥善安排處理成為當務之急。
一、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之必要條件
參展合同雙方若以受疫情防控的不可抗力影響為由解除參展合同,應滿足以下必要條件:
1、展會舉辦日期在疫情防控期間
“取消各類大型公共活動”作為政府出臺的疫情防控措施的重要內容,直接影響到展會是否能夠如期舉辦。參照《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二)》(以下簡稱“問答(二)”)的相關意見,“一般可根據(jù)合同履行地或當事人住所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啟動和終止重大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響應的時間來確定”,以上海為例,展會舉辦日期應在上海市政府啟動和終止重大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響應的期限內,若在此期限之前或之后,則不構成以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實質要件。
2、參展合同目的確實無法實現(xiàn)
即便展會的舉辦日期在疫情防控期間,也不能直接確定參展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應進而考量疫情防控是否足以導致參展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
就主辦方而言,一般會采取展會延期、變更地點等方式進行替代或延遲履行,但也會遇到場館無合適檔期、展會主題具有應景性和時效性等現(xiàn)實狀況。在此情況下,即便采取替代或延遲履行等方式客觀上也無法實現(xiàn)合同目的。
就參展方而言,除前述因素外,因疫情防控而導致無法參展也是作為參展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現(xiàn)實狀況,比如重點疫區(qū)的參展方因交通封閉而無法出行,國外參展方因所在國頒布前往展會舉辦地的禁令等。
一言以避之,疫情防控情勢下參展合同能否繼續(xù)履行的評判標準,非合同雙方主觀上的“不想”而是客觀上的“不能”。疫情防控不應成為參展合同雙方(特別是參展方)不履行合同的“擋箭牌”,實務操作中應當甄別客觀情況是否足以導致合同確實無法履行。
3、提供證明文件并及時通知
參展合同雙方若主張不可抗力的,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及時向對方提供遭受不可抗力的證明文件。筆者認為,在當前疫情防控期間,“證明文件”應是國家或省級政府發(fā)布有關突發(fā)重大公共衛(wèi)生事件的響應、交通封閉的通告等文件。
“及時通知”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將因不可抗力的具體情況及時告知對方,二是根據(jù)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將參展合同確因無法繼續(xù)履行而需解除的要求通知對方。通知則應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報、傳真、郵件、微信)發(fā)出并確保送達到對方。
(二)合同解除之后續(xù)處理
參展合同若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對于展費返還、違約責任、損失分擔等后續(xù)問題,應遵循“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處理。結合實務經驗,筆者提供以下處理意見與建議:
1、違約責任
不可抗力系超出參展合同雙方意志以外的客觀情況,由此導致合同解除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因此通常解除參展合同的一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實務中由于個案情況不一,應按照原因與責任相適應原則,即根據(jù)不可抗力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及原因力大小來判斷違約責任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2、展費返還
參展合同項下的參展費用通常會約定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付款節(jié)點一般分別在合同簽訂后以及展會舉辦前的某個時點。參展合同解除時展會尚未舉辦,故參展方尚未支付的參展費用無須繼續(xù)支付。對于已經支付的參展費用,則基于參展合同并非單純展位租賃使用性質,還包括展會策劃籌備、主辦方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等內容的特性,并結合參展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確定全部或部分返還。
3、損失分擔
如前所述,參展合同具有提前簽訂,集中履行的特殊性。展會舉辦的前期投入是客觀存在的,比如場館預訂、廣告宣傳、物料采購等。主辦方因參展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損失通常不可避免,該等損失的分擔也應納入處理范疇,并本著“公平合理”進行處理。當然,損失產生的合理性及必然性是前提,避免損失的擴大也是參展合同雙方的法定義務。
(三)合同解除之其他建議:
1、建議主辦方做好合同解除協(xié)商準備、退款安排等具體措施的預案,避免進一步激化矛盾、增加不必要的解約成本或不良影響。
2、建議參展合同雙方重視并落實證據(jù)材料的收集和固定,包括政府通告、往來函件、簽收記錄、履約實況、損失依據(jù)等。
二、合同變更
疫情防控對參展合同履行的影響不僅會導致合同解除,也會產生合同變更的后果。合同變更在實務中更為多見,這是維持交易穩(wěn)定、維護合同雙方利益的有效方式,也是法律規(guī)定及司法實踐中重要的處理原則。
(一)合同變更之主要形式
1、展會舉辦日期變更
參展合同通常不會約定主辦方享有變更展會舉辦日期的權利,但在疫情防控期間,延期辦展無疑是確保參展合同能得以繼續(xù)履行的有效方式。在參展合同其他條款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展會舉辦日期變更比較容易為參展方所接受。
2、展會舉辦地點變更
實務中會存在展會雖然舉辦延期,但因場館方無合適檔期而導致展會不能在原定地點舉辦,主辦方不得不變更場館甚至變更舉辦城市的情形。舉辦地點的變更會帶來一系列影響,比如展位位置及面積變更、參展費用調整、場館配套設施差異、展會新舉辦地點與展覽主題關聯(lián)度、交通便利性、展會優(yōu)惠政策不同等,參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也會隨之變化。
展會舉辦地點變更的情況相對比較復雜,不僅使主辦方面臨更大的合同變更阻力,也會使參展方對參展合同履行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進行重新評估。筆者認為,對參展合同采取替代及延遲履行應以原合同的主要履行條件不發(fā)生實質性變化為前提,因此除非參展合同雙方對舉辦地點變更而協(xié)商一致,否則參展方有權利拒絕主辦方單方面變更舉辦地點。
3、參展費用的支付方式及期限變更
負有支付義務一方請求變更付款期限,在合同變更中屬于較為常見的情形。由于疫情防控而導致全國各地企業(yè)推遲復工,企業(yè)的正常經營及資金周轉受到不同程度影響,參展方確因上述情況而無法按照參展合同約定的方式及期限支付參展費用,則應及時向主辦方提出變更付款方式及期限的要求,避免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4、參展面積變更
參展方會以企業(yè)經營受到疫情影響而提出減少參展面積,從而減少參展費用的支付金額。參照法律規(guī)定的情勢變更原則,要求變更參展合同必須證明合同繼續(xù)履行受疫情影響的必然性而非或然性,直接性而非間接性,且維持原參展面積對于參展方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而筆者認為參展方提出參展面積變更的要求一般并不符合上述要件,當然個案有特殊情況則另當別論。
(二)合同變更之相關建議
1、參展合同雙方以疫情影響而提出變更合同,應及時向對方提供合同無法履行的證明文件,以及變更合同的具體內容。
2、合同變更應盡量通過雙方協(xié)商并簽署書面變更協(xié)議,或通過“通知+確認”的方式進行。特別是主辦方避免“廣而告之”而應“點對點”,建議安排專人與各參展方進行對接。
3、參展合同雙方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主張合同變更的,應通過參展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進行,并應注意收集、固定并提供受疫情影響導致履行困難、按原有參展合同繼續(xù)履行導致明顯不公平或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證據(jù),并提出切實可行的變更履行方案。
4、主辦方應就合同變更及時辦理變更展會審批(若有)或信息變更備案手續(xù)。
三、結語
除本文討論的參展合同外,廣義會展合同中涉及的場館租賃合同、搭建合同、服務合同、買賣合同履行也不同程度地受到新冠疫情影響,筆者對此持續(xù)關注,收集不同類型的合同實例,并適時進行歸納分析。
新冠疫情對于會展行業(yè)既是困難,更是考驗。展會各方是一個聯(lián)系緊密、不可割裂的共同體。在疫情面前,各方惟有秉持誠信、遵循法律、相互理解、積極合作,方能共渡難關,擁抱春天!
附件一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與會展業(yè)相關的政策/通知
中央/地方 |
發(fā)布日期 |
發(fā)布部門/機構 |
政策/通知 |
國務院及 相關部委 |
2020-1-27 |
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jié)假期的通知 |
2020-1-27 |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lián)防聯(lián)控機制 |
關于印發(fā)近期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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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5 |
商務部辦公廳 |
關于幫助外貿企業(yè)應對疫情克服困難減少損失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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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1 |
商務部辦公廳 |
關于進一步優(yōu)化涉外經濟技術展行政服務事項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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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
2020-1-24 |
上海市政府 |
啟動重大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 |
2020-1-24 |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 |
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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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7 |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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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8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關于延遲本市企業(yè)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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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30 |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
關于本市會展行業(yè)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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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分省市 |
2020-1-24 |
蘇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 |
關于減少和取消大型公眾聚集性活動的通告 |
2020-1-24 |
廣東省商務廳 |
關于暫停大型經貿活動的緊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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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31 |
江蘇省商務廳 |
關于疫情防控應急期間嚴控各類境內外商務活動的緊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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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 |
天津市商務局 |
關于在全市范圍內暫停舉辦大型展覽活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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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2 |
河北省商務廳 |
關于暫停舉辦各類展覽展示活動的函 |
附件二
新冠肺炎疫情下不可抗力認定及處理相關的
法律法規(guī)、司法/人大解釋、指導意見等
法律法規(gu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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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
司法解釋/人大解釋 |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
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
全國人大法工委解答疫情防控相關法律問題【2020年2月10日】 |
“當前我國發(fā)生了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span> |
指導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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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指導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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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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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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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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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