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遭訴 凸現法律尷尬
日期:2006-08-16
作者: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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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媒體報道,一直以顧雛軍代理人身份出現的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日前被*ST科龍正式告上法庭,指控其獲得了公司支付的400萬元律師費卻只為顧雛軍個人提供法律服務,并在今年3月份舉行的中國證監(jiān)會處罰聽證會上違反了《律師法》第34條所確定的律師執(zhí)業(yè)利益沖突規(guī)則,因而要求判令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退還公司已支付的400萬元律師費及利息。
盡管對于德恒律師事務所最終是否真的“拿錢不干活”和違背律師執(zhí)業(yè)利益沖突規(guī)則,坊間尚存不少爭議,但由公司法律顧問到個人法律服務提供者,由受人尊敬的專業(yè)法律顧問突然演變成被告,德恒律師事務所一夕間閃電般地身份轉換,相信連它自己也有點始料不及。
對于這場突如其來的指控和返還律師費之訴,北京德恒可能既感到突兀,又感到冤枉。畢竟說它拿了錢沒做事,這與事實可能有些出入。因為,鑒于當時顧雛軍系ST公司董事長的法定身份,到底是為顧雛軍個人辦事,還是為*ST科龍做事,這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畢竟,目前尚沒有相應的規(guī)則來明確界定董事長個人和公司之間在牽涉公司事務時的“公私”劃分。
換言之,北京德恒可能無法從法律上來判斷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在因涉及公司事務而應承擔責任時,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務究竟是為公司提供的,還是為董事長個人提供的。因為道理很顯然,北京德恒不可能一開始就對其所服務的對象做“有罪推定”。而對*ST科龍來說,卻可能認為其訴求是自然而然,甚至是順理成章的事,“拿了錢不做事,世間哪有這樣便宜的事”?再說了,公司是公司,顧雛軍是顧雛軍,顧雛軍雖是董事長但二者終是不同的個體,更何況其還似乎抓住了北京德恒的“命門”———涉嫌在參與處罰聽證會上違反律師執(zhí)業(yè)利益沖突規(guī)則,而這是被《律師法》第34條和《紀律規(guī)范》第28條嚴格禁止的行為,其要求返還律師費的訴求自然而正當。
因此,不管是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還是*ST科龍,顯然對該案都有話要說。不過,有話要說不等于就有法律根據,也不等于其在事實上就能站得住腳。畢竟,法律訴訟是講究證據的,而證據的有效與否以及證據的證明力究竟有多大,是需要法律規(guī)則來判定的,而問題恰恰出現在這一環(huán)節(jié)上———法律規(guī)定不足,有隙可乘。
實際上,正是相關法律法規(guī)在這方面的不健全、不完善,尤其是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范圍的規(guī)定過于粗疏,而《律師法》和《紀律規(guī)范》對律師執(zhí)業(yè)利益沖突的大而化之規(guī)定,導致了該項尷尬法律爭議的發(fā)生。這其實也凸現了法律的尷尬,值得立法者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