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色的李昌奎案再審
處于輿論風口浪尖的云南省高院決定對李昌奎案啟動再審,又引發(fā)另一番爭論,矛頭直指中國刑事案件的再審啟動程序。
專家認為,如果法院輕易啟動再審,等于自己都不維護自己的權(quán)威,無異于"自毀長城"。然而,專家同時認為,再審程序不可偏廢,否則"像李昌奎這樣的案子也改不了"
在監(jiān)獄中服刑的李昌奎或許沒有想到,他“逃過一死”的命運可能正在被改寫。在兩審終審之后,這個被洶涌民意千夫所指的兇手,會發(fā)現(xiàn)自己仍在生與死的界線上徘徊。
李昌奎奸殺同村少女王家飛,并殺害王家飛年幼的弟弟,一審被判死刑。二審中,云南省高院以本案系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且被告人李昌奎存在自首情節(jié)為由,改判死緩。
一時間,輿論嘩然。
7月10日,處于輿論風口浪尖的云南高院決定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李昌奎案進行再審。理由是受害人的家屬提出申訴,并且云南省檢察院也提出了啟動再審的檢察建議。
消息一出,旋即遭到各方質(zhì)疑,輿論再次嘩然。
有評論指出,無論云南高院作出何種決定,都將受到在分量上不容忽視的質(zhì)疑。而究其根源,或許還在于審判獨立性的不足,使得普羅大眾始終無法真正信服法院。
從云南高院所面臨的尷尬處境,可以管窺中國司法建設(shè)的重重困難。
再審合法性的爭議
7月16日,拿到再審決定書的李昌奎的家人表示不能理解。李昌奎的二哥李昌勇對媒體說出了他的看法:“我覺得再審有點不妥,法院要有它的威嚴,判決要有它的權(quán)威,不能說再審就再審。”
“再審決定書上所提的,都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再審理由,我也查不到對于檢察院認為量刑偏輕時可以提出檢察建議的法律依據(jù)是什么。”
受李昌奎家屬委托、在再審中擔任李昌奎辯護律師的張青松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云南高院再審如外界所懷疑的那樣是迫于輿論壓力,那么再審的啟動就是不合法的。
按照現(xiàn)行法,法院自行啟動再審程序,必須建立在確有錯誤的基礎(chǔ)上。
“再審決定書上,沒有提到什么錯誤,而是說法院院長認為‘有必要’再審,法律規(guī)定是認識到確有錯誤再審而不是有必要再審?!睆埱嗨杀硎静荒芾斫?。
律師呂良彪說,一個經(jīng)由正當程序的判決,就這樣被輕易推翻,反映了司法缺乏定力和公信力。
與律師們的觀點不同,受訪的多名法學家認為,云南高院啟動再審是合法的。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認為,云南高院正是將輿論作為判決有錯誤的材料來源,因此決定再審?!斑@符合現(xiàn)行刑訴法的規(guī)定?!?/p>
“檢察院對法院的判決發(fā)檢察建議書,這是極其罕見的?!比A東政法大學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偉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發(fā)檢察建議書在此案中并不夠嚴肅,檢察院的意見應(yīng)當以抗訴來表達。
游偉認可了云南高院再審的合法性,認為法院自己發(fā)現(xiàn)錯誤自己提起再審,符合現(xiàn)行法規(guī)定,但同時帶來一些程序上的疑問。
比如,重新組成的合議庭,仍是先前作出死緩判決的云南高院審判委員會下屬的審判組織,此案最終仍將提交到同樣組成人員的審委會去討論,這就帶來回避上的問題。
“同樣的一批人,在幾個月后,他們的死刑觀念會不會發(fā)生變化呢?”游偉認為,最好的形式是由最高檢察院抗訴,然后指定其他省的高級法院再審。
“再審符合實體公正,我是支持的。”著名刑訴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對《法治周末》記者如是表態(tài)。
陳光中分析認為,正是因為與藥家鑫案間隔較近,輿論才將兩者相互對比,并且也促成了再審的啟動。相比藥家鑫案,與當時輿論分立兩派,一派力主殺之,另一派支持不死的情況不同,在李昌奎案中,輿論幾乎一邊倒地要求判其死刑。
“云南高院改判死緩的兩個理由沒有說服力,自首是可以不死不是必須不死;至于鄰里糾紛,也不是我們理解意義上的鄰里矛盾糾紛了,二審判決有錯誤,提起再審,符合實體正義?!标惞庵姓f。
輕易啟動再審,無異于“自毀長城”
云南高院啟動李昌奎案再審的法律依據(jù)是刑訴法第204條和第205條,其中規(guī)定申訴若屬于“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或者各級法院院長發(fā)現(xiàn)已生效判決“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應(yīng)當重新審判。
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的所有專家均認為李昌奎案二審量刑失當,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但在此案之外,他們對目前立法的基本共識是,對再審程序的啟動設(shè)定過寬,導(dǎo)致再審啟動存在較大隨意性。
“‘確有錯誤’這樣的規(guī)定很不明確,作為再審理由來看實在是太籠統(tǒng)了,只要有一點錯誤就可以再審,既沒有區(qū)分錯誤的嚴重程度,也沒有區(qū)別有利于被告人和不利于被告人的錯誤,這跟法學理論、國際公約和國外立法經(jīng)驗出入較大。”陳光中說。
“就生效判決而言,不是原則性的錯誤,不應(yīng)該啟動再審,否則判決就喪失了穩(wěn)定性,司法就沒有了嚴肅性和權(quán)威性?!敝袊嗣翊髮W法學院教授陳衛(wèi)東向《法治周末》記者作了同樣的解釋。
他認為,如果法院輕易啟動再審,等于自己都不維護自己的權(quán)威,無異于“自毀長城”。他同時主張取消法院自行啟動再審程序的權(quán)力,因為這背離了司法裁判權(quán)行使的被動性,違反了“不告不理”的法治原則。
法院主動提起再審,可能影響法官的中立裁判者地位,因為帶著原判決有錯誤的認識來開啟的再審程序,已在心中形成結(jié)果,容易對案件產(chǎn)生預(yù)斷。
但受訪專家也承認,再審程序是非常必要的,否則像李昌奎這樣的案子也改不了了,嚴重的錯誤必須有得到糾正的機會。
游偉認為,雖然目前立法采取的是有錯必糾,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法院會考慮到上下級關(guān)系及其他一些非法律因素,實際上啟動再審是很難的。
雖然同樣贊成生效判決的穩(wěn)定性應(yīng)當?shù)玫骄S護,但游偉坦言,這種穩(wěn)定性與一國的法律傳統(tǒng)、民眾理念和司法狀況相關(guān)。如果民眾對司法的公正和公信力不夠信任,社會對司法的信賴度低,審判工作的獨立性沒有得到一致認同,自然就希望對生效裁判仍有救濟的機會,再審即是其中之一。
嚴重的罪行可以再審
如果是在法國或者日本,終審判決李昌奎不死后,那么他就怎么也不會死了。
在這些國家里,對被告人不利的再審程序是不允許啟動的。
這也是現(xiàn)代法治國家對刑事案件確立的“禁止雙重危險”的基本內(nèi)涵。
陳光中解釋,禁止雙重危險原則包括兩層意思,已生效的刑事案件不能輕易再審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審要受到“一事不再理”規(guī)則的制約。
這一理念的來源說白了就是,因為同一罪行而不止一次地懲罰同一個人明顯不公平。
“如果對一起刑事案件可以多次開啟審判程序,被告人如果受到國家無休止地追究或?qū)徟?,將使被告人的法律地位難以穩(wěn)定,名譽、隱私、自由乃至前途均因此受到損害。”陳衛(wèi)東解釋。
“我們也應(yīng)該秉持只在有利于被告人時才啟動再審,但不能絕對,否則像李昌奎這樣的案子也無法再審了?!标愋l(wèi)東說。
事實上,多年以來,各國都在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quán)間試圖尋求平衡。
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的發(fā)源地英國,過去長期堅持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審,導(dǎo)致一些嚴重犯罪人員逍遙法外,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強烈不滿。
有一個名叫弗萊德?福爾曼的人,多次因殺人案遭到起訴都得以宣判無罪釋放。1996年,他出版了一本自傳,自稱“英國犯罪總經(jīng)理”,記述了自己20多年前實施的數(shù)起殺人案。根據(jù)英國當時的法律,因為此前已對他作出無罪判決,就無法再對他進行追訴。英國輿論認為,這是對國家刑事司法制度的極大嘲弄。
后來英國修改了法律,對29種非常嚴重的犯罪允許啟動再審程序。
受訪專家均認為,我國未來對刑事再審程序的改革方向同樣也是建立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一般案件禁止啟動對被告人不利的再審,但可對嚴重的罪行設(shè)立若干例外。
“例如故意殺人這類嚴重犯罪,還有辯護方以賄買或者威脅法官、證人、鑒定人,偽造證據(jù)等獲得有利于自己的判決這類情況時,列舉出來,可以再審。”張建偉建議。
審判不能沒完沒了
張建偉認為,李昌奎案確實判錯了,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審一律不得啟動,再審就不應(yīng)該再提起了;而且李昌奎雖然罪行惡劣,卻在二審改判上沒有錯誤,如果說有錯,錯就錯在法院的判決遠離了民眾的正義情感,這種錯誤應(yīng)當由司法機關(guān)來承擔,哪怕通過追責的方式。
“李昌奎案,于情于理于法都沒有活的理由,卻偏偏活了;既然生刑生效了,就不該啟動再判死了。云南法院遭遇了民意與人權(quán)下的雙重潰敗。”張建偉坦言,現(xiàn)在的重審,和當年劉涌案的最高法院重審,雖然都符合我國法律規(guī)定,卻與國際刑事司法理念尚有距離。
李昌奎案后,同樣發(fā)生在云南的賽銳案開始進入公眾視野。
2008年的賽銳案并沒有引起太大的關(guān)注,因向云南昭通衛(wèi)生學校的21歲女生吳倩求愛遭到拒絕,這名叫賽銳的男子就在咖啡廳里將吳倩捅了27刀,捅一刀問一句“喜不喜歡我”,最后人們看到濺滿了鮮血的墻壁下,被割斷了喉管的吳倩,頭部只剩下一點皮與身體相連。
吳倩的父母在法庭上表示愿意放棄民事賠償,只求兇手判死。昭通市中院一審判處賽銳死刑。賽銳上訴到云南高院后,后者認定賽銳有自首情節(jié),并且屬于情感糾紛,改判為死緩。
李昌奎案再審決定下達后,吳倩的父母再次來到云南高院,表達希望啟動對賽銳案啟動再審的愿望。
這正應(yīng)了陳衛(wèi)東之前的擔憂:“李昌奎案后,全國所有的死刑案件都希望啟動再審了,不死的求判死。”
支持李昌奎案再審的陳光中也表示,反對對過去的案件隨意啟動再審。
他指出,刑事案件之間不能夠作簡單化類比,因為死刑案件是在不同的時代背景下作出的判決,與當時的司法環(huán)境密切相關(guān),并且不同時期、不同地方、不同法官對寬嚴尺度的掌握也會有所差別。生效判決已然生效了,它的既判力應(yīng)當?shù)玫骄S護,否則司法權(quán)威將喪失殆盡。
“過去的案件就是過去了,除非是冤假錯案。將過去和現(xiàn)在的案件來回攀比,整個社會秩序就亂套了,不能沒完沒了。”陳光中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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