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了官司拒付律師代理費
日期:2006-06-02
作者:葛志浩 通訊員 李鴻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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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
律師打官司,又以
律師“不賣力”炒掉對方。在近日的靜安法院庭審中,借口拒付
律師費的江蘇某建筑公司及承包人潘某被判敗訴。
2004年11月5日,本市震旦
律師事務所與江蘇某建筑公司及潘某簽訂《聘請
律師合同》,其中約定了案件訴訟結束后的
律師費支付標準。
2005年3月下旬,一審官司獲勝,但被告公司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2005年7月6日,在贏了官司拿不到錢的情況下,建筑公司以
律師工作不力為由拒付
律師代理費。于是,震旦
律師事務所于今年2月將該建筑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在此案中,震旦
律師事務所沒有違反
律師執(zhí)業(yè)道德的懈怠行為、違紀行為或違反聘請合同約定的過錯等行為。而江蘇某建筑公司違反了雙方的合同約定,因此判決該建筑公司支付上海震旦
律師事務所
律師費15萬元,且該公司承包人潘某對此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