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今(15)日,被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三次逐出法庭的北京律師劉哲峰、張世進依然在四川綿陽等待,期望法庭通知他們?yōu)楸桓嫒司纯宋男惺罐q護權。
由此而引發(fā)出的法律問題是,律師被逐出法庭以后,法庭以“被告人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自行辯護”為由繼續(xù)開庭審理,而劉、張兩位辯護律師則認為,法庭的做法剝奪了辯護權,是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行為。
敬克文系原綿陽燃氣集團的董事長、總經理,因涉嫌濫用職權于2006年7月10日,被綿陽市涪城區(qū)人民檢察院逮捕,后由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江油市人民法院法院審理,江油市人民檢察院出庭公訴。
劉哲峰、張世進受被告人家屬的委托,為被告人敬克文行使辯護。劉、張兩位律師在接受此案以后,在綿陽有關單位的調查取證中,遇到種種阻力,法院公訴、審判機關多處程序違法。據兩位律師介紹:一是律師會見被告人和到有關部門調查取證須經法院批準;二是被告人被捕以后,一直就認為自己無罪,而檢察機關并未收集被告人無罪的證據;三是某位檢察人員既是案件的偵察人員,又是出庭的公訴人;四是控方不允許證人到庭,而法庭沒有予以制止;五是檢察機關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對被告人逮捕,而以濫用職權罪提起公訴,其提起公訴的卷宗的目錄依然是“私分國有資產罪”,存在“舊卷新罪”的問題;六是公訴機關在向法院起訴時,出現兩份《起訴書》,一份是“私分國有資產”,另一份是“濫用職權”,而在開庭時,公訴人只宣讀了“濫用職權”的公訴書,而另一份公訴書并未宣布撤銷,也未有任何說法。
由于公訴方和法庭在審理此案的過程中,有多處程序違法之處,而辯護人就程序違法的地方屢次向法庭提出申請,審判長周勇認為兩位辯護人擾亂了法庭的審判秩序,三次讓法警將他們強行帶出法庭。
第一次被逐出法庭:7月24日下午,由于被告人敬克文多次向審判長報告,要求宣讀公訴人對他做筆錄,他對天然氣管網建設費作出自己的解釋時,被審判長“駁回”。張世進告訴記者,由于公訴人根本沒有將這份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裝入卷宗,所以審判長不可能宣讀這份證據。于是,張律師在將涉及的程序問題向被告人解釋的時候,被審長制止。張律師說,由于被告人三番五次向提出要求,如果給他解釋清楚以后,他就不會糾纏這個問題。
張律師在向審判長解釋的過程中,審判長周勇連敲法槌,并讓法警將張世進帶出了法庭,并宣布休庭。
江油市人民法院副院長毛彬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辯護人在法庭上不能隨便與被告人交流,其違反了法庭紀律,理應被帶出法庭。
第二次被逐出法庭:在8月2日上午的提審中,審判長允許張世進律師在楊某證言的質證發(fā)表完畢后,在就其他的問題發(fā)表質證意見,臨近上午休庭時,公訴人尚在發(fā)表質證意見。下午復庭以后,審判長未讓張律師就“其他的問題發(fā)表質證意見”,而是進入了另外一個程序,張律師則要求接著上午的程序繼續(xù)質證。審判長又一次敲響法槌,讓法警將張律師帶出法庭。在被告人沒有辯護律師的情況下,審判長決定繼續(xù)開庭審理(劉哲峰律師因未收到法庭的通知而未出庭辯護)。
8月3日,在被告人同樣沒有辯護人出庭的情況下,法庭繼續(xù)進行了審理,由公訴人出示相關證據,而這些證據未經被告人質證。被告人敬克文認為這樣審理嚴重違反了法律程序,決定絕食對抗,為此,8月4日,法庭才沒有繼續(xù)審理。
毛彬副院長認為,在8月2日的提審中,律師沒有聽從審判長的指揮,是違反法庭紀律的行為,也應該被帶出法庭。
第三次被逐出法庭:8月13日,法庭決定復庭,并通知了劉哲峰、張世進兩位律師出庭辯護。開庭之后,兩位律師要求對在8月2日、8月3日的審理中,未經他們質證的證據進行質證,但被審判長拒絕。在兩位律師據理力爭的情況下,審判長周勇再一次敲響法槌,將兩位律師強行帶出法庭。
毛彬副院長則認為兩位律師的要求過分,法庭的審理已經到了下一個程序,不可能從頭再來。
在同樣沒有辯護律師的情況下,法庭繼續(xù)予以開庭審理。截止記者今天下午發(fā)稿時,法庭仍然在開庭審理,而兩位律師繼續(xù)在綿陽等候法院的通知。
兩位律師認為,暫且不論他們三次被逐出法庭是否違反了法庭紀律,但在沒有辯護人的情況下,法庭竟然繼續(xù)開庭審理,這是一種嚴重剝奪被告人辯護權的違法行為。江油市人民法院院長歐正金則認為,法庭的審理并沒有剝奪被告人敬克文的辯護權,因為他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自行辯護。
張世進律師認為,歐正金的解釋很片面,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可以請律師辯護,是為了充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因為被告人在被限制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不可能調查取證,他在法庭上所能見到的都是公訴人出示的書面證據。假如沒有律師為被告人調查取證,并根據所調查的證據為其辯護,那么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則得不到保護,這違背我們“維護合法權益、打擊犯罪”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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