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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股指期貨特別結算會員的特別思考

    日期:2013-12-06     作者:期貨業(yè)務研究委員會主任曲峰

(  本文由上海律協(xié)期貨業(yè)務研究委員會上傳并推薦 )   

【學科分類】金融法
【出處】載于第一財經日報


【正文】
    

    銀行參與股指期貨的結算,甚至參與交易都是國際期貨市場上的趨勢和常態(tài)。我國股指期貨市場已經開啟,可是對于商業(yè)銀行來說,雖覬覦已久,但目前仍然缺席。除了以傳統(tǒng)的保證金存管業(yè)務介入股指期貨業(yè)務以外,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下,并沒有給銀行參與股指期貨留下太多空間。

 

    分級結算制度下的銀行法律地位

 

    根據規(guī)定,中金所執(zhí)行分級結算法律制度。分級結算制度借鑒了國外經驗,是期貨交易所重要的風險防范方法之一。股指期貨中交易法律關系與結算法律關系的分離,是分級結算制度的基礎。

 

    特別結算會員是指資金實力雄厚、風險管理能力強且有能力為與其簽訂結算協(xié)議的交易會員辦理結算、交割業(yè)務的銀行機構。

 

    從法律關系來講,以特別結算會員參與股指期貨為例,存在三層法律關系,第一層級是交易會員與客戶之間;第二層級是交易會員與特別結算會員之間;第三層級是特別結算會員與交易所之間。作為特別結算會員的銀行僅代理交易會員進行結算、交割,并從中獲得服務收入。但不得與客戶直接發(fā)生業(yè)務關系,也不得直接從事期貨交易。

 

    對風險的擔憂

 

    其實,早在20075月,曾由銀監(jiān)會和證監(jiān)會聯(lián)合制定《商業(yè)銀行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業(yè)務和期貨結算業(yè)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但目前商業(yè)銀行能否成為股指期貨特別結算會員尚在商議之中。

 

    為何有如此的擔憂呢?源自監(jiān)管層的謹慎態(tài)度,究其原因在于風險,特別是當股指期貨市場出現(xiàn)系統(tǒng)性風險時,則可能導致大范圍穿倉、爆倉等情形的出現(xiàn),進而使得銀行面臨承擔無限風險責任的敞口之下,甚至波及資本金。

 

    對于風險的不同見解

 

    筆者認為,系統(tǒng)性風險本是源自股票市場,并通過股指期貨傳導出來,也即金融衍生品的市場風險。但是,即便市場風險無時不在、不可避免,它也沒有想象的那么可怕,更沒必要成為銀行參與股指期貨結算業(yè)務的阻礙!

 

    1.系統(tǒng)性風險概率較小

 

    股指期貨是國際上成熟的金融衍生產品,具有流動性強、透明度高、標準化等特點。自誕生以來,股指期貨走過了近30年的發(fā)展歷程,經受了歷次金融危機的考驗,沒有出現(xiàn)大的系統(tǒng)性風險。目前,股指期貨已發(fā)展成為全球交易量最大的期貨品種。

 

    2.結算風險不同于交易風險

 

    銀行作為特別結算會員,僅是參與結算業(yè)務,并不直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一方面,結算環(huán)節(jié)風險本身就小于交易風險,而且,中金所已有的多個前置風險防范制度已經減少了大部分風險,比如強行平倉制度、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強行減倉制度等。另一方面,中金所現(xiàn)有風險控制管理等辦法中也有共同結算擔保資金制度,銀行作為特別結算會員的風險責任并非無限,除非直接參與股指期貨等衍生品的交易。

 

    3.銀行本身建有風控機制

 

    作為商業(yè)銀行本身,在風險管理上已有凈資本、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和內控機制等,甚至能夠承受和防控更為復雜的場外衍生品交易的敞口風險。因此,應對在場內交易的股指期貨應不在話下。

 

    4.交易會員也有條件要求

 

    以期貨公司作為交易會員,也是銀行代理結算的對手方,那么交易會員的信用風險也是銀行的主要風險,尤其是在交易會員違約的情況下。但實際上,諸如,分類評價結果達到C類以上、具有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符合凈資本要求等都是交易會員必備的條件。

 

    綜上,市場風險雖然是衍生品交易中最為普遍、最為經常的風險,但是,交易所現(xiàn)行的交易規(guī)則和風險防范制度,已把市場風險考慮其中,并予以防范。即便是直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商業(yè)銀行,只要做好自身風控機制,其無限風險責任發(fā)生概率也似乎極小。

 

    解決之策的個人見解

 

    為解決上述風險,有觀點提出:銀行可以成立子公司專門承擔股指期貨結算業(yè)務,并按該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來承擔有限責任。對此,筆者則有不同見解。首先,注冊公司需確定一系列繁瑣問題,比如,新注冊的子公司注冊資本多少比較合適;業(yè)務范圍如何界定;是否為金融機構;有無凈資本等指標要求;是否能夠符合特別結算會員的條件等等。其次,股指期貨是我國的首個金融期貨品種,不排除將來會有利率期貨等新品種,那么,銀行再參與其中時,是否還要再注冊一家公司?特別是銀行在從事多項、多筆場外交易時,是否也要單獨成立公司呢?顯然是不現(xiàn)實的!再有,即便是成立了公司,就能萬無一失嗎?以巴林銀行下屬的新加坡期貨公司來說,因內控機制缺失,不僅未能利用子公司實現(xiàn)風險隔離,也一夜之間讓巴林銀行宣布破產。所以,這一方法的可行性還值得商榷。

 

    依筆者之見,另一種觀點則相對可行。即監(jiān)管機構可根據銀行繳納的結算準備金數量來限制銀行的結算業(yè)務量,根據其代理的結算量對結算準備金進行動態(tài)管理,從而準確界定銀行承擔的風險,確保銀行承擔的風險可控。這樣,即使發(fā)生系統(tǒng)性風險,銀行所承擔的風險責任也是有限的。另外,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也將控制銀行的結算風險向銀行的其他業(yè)務傳播。

 

    最后,希望指引銀行的管理辦法能夠盡快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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