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大律師”標準:為國護法為民維權
日期:2006-11-21
作者:王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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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首屆“東方大律師”評選標準,引人注目地提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促進公民學法守法以及具有相當理論造詣,注重律師業(yè)務研究等五項具體標準,凡符合其中一項的律師就可被推薦評選為“東方大律師”。這引起法律職業(yè)人員以及社會關注。
律師標準可以從各角度定位,律師資格的取得、律師職業(yè)的使命、律師業(yè)務能力、業(yè)內(nèi)外律師行為規(guī)范等都存在標準問題。不同角度,有不同標準。律師標準似乎應是一個沒有爭議的問題,因為我國《律師法》對此已有明確規(guī)定。
一、敢于為國護法和善于為民維權應是“東方大律師”的首要標準。
律師的產(chǎn)生,源于社會需要法治。從官民關系角度來看,在市場經(jīng)濟中,政府部門握持公共權力,掌握公共資源,應當依法掌權、用權,因“官貴民賤”,則強調“立黨為公,司法為民”,但畢竟“官民有別”,在官民利益產(chǎn)生沖突時,律師應當依法“替天行道”,為民維權,律師不應被“招安”。律師敢于依法為民維權,根本目的還是在于維護法治,維護國家利益,維護社會的長治久安,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出發(fā)點和歸結點應當是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為民維權、為國護法是律師的首要標準。
二、敢于為國護法和善于為民維權與其它“東方大律師”標準應當是遞進關系,不應是并列關系,更不應是選擇關系。
作為律師,應當義不容辭地承擔起為民維權,為國護法責任,這是全社會期待律師在執(zhí)業(yè)中的最重要責任,也應當是推薦評選“東方大律師”不可缺少的標準。如具有相當理論造詣,雖注重律師業(yè)務研究,卻不能敢于或不能善于為民維權,為國護法,尚不符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的律師使命法定標準,怎能榮稱“東方大律師”?
三、從社會或行業(yè)角度對律師標準的定位與對律師的評價,不能規(guī)避律師的先天“弱點”。
首先,無償與高尚在我們“東方”社會中是劃等號的。但是對律師來講,提供法律服務是要收費的,在為他人提供法律服務維護或爭取利益的同時,又在為自己的利益“律師費”而奮斗,如委托人不能依約支付律師費,有時還要對簿公堂。律師利益的雙重性決定律師永遠不能在此與其他法律職業(yè)公檢法司從業(yè)人員相比。提倡低費服務,免費服務,中聽不中用,可一時一事,但無法長遠普及,個中緣由事關律師行業(yè)生存、發(fā)展,無法成為評價律師主流標準。
其次,在人們的心目中,律師應當是正義的使者,是追求事實真相的斗士。實則不然,在相當場合,律師似乎不是在追求事實真相,而是掩蓋事實真相,況且這還是法律規(guī)定的。如我國的《律師法》和刑、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律師作為刑事辯護人,只能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不能有不利于被告人利益的言行;作為訴訟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nèi)發(fā)表意見,不能有超越代理權限的言行;在訴訟辯護或代理中,律師言行取向首先不是以真假劃線,應以是否有利于自己的委托人為準,忠誠于委托人的才是好律師,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應當成為律師的標準。
再次,律師服務離不開利益,尤其是訴訟中的律師,更是在利益之爭旋渦中,與“狼”共舞。一般而言,律師天生不能得到訴訟中原被告雙方的滿意,總有一方不滿意。如獲得勝訴,對方當事人不滿意;如敗訴,委托人不是抱怨自己的律師太無能,就是責怪對方的律師太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