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私房征收中,非產權實際使用人如何主張自己的被安置的權利?
案情介紹: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蔥平,男,1943年8月7日出生。
上訴人(原審被告):顧詹,女,1948年11月18日出生。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航宇,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燕華,女,2006年2月14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秀英,女,1947年1月12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倩倩,女,1959年8月5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丹鳳,女,1952年2月23日出生。
王招娣與陳韜系夫妻關系,生育陳秀英、陳倩倩、陳蔥平、陳丹鳳四個子女。王招娣于2000年7月11日報死亡,陳韜于1986年2月28日報死亡,其二人均未留有遺囑,二人父母均已去世。陳蔥平與顧詹系夫妻關系,生育陳航宇,陳燕華為陳航宇之女。
系爭房屋由王招娣、陳韜于20世紀40年代購買。
系爭房屋于2019年11月29日被納入征收范圍,此時房屋內有陳蔥平、顧詹、陳航宇、陳燕華、陳丹鳳6人共兩冊戶籍。
2019年12月20日,陳丹鳳(乙方)與征收單位簽訂了《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載明:私房,認定建筑面積54平方米。房屋價值補償為3,745,524元;乙方選擇貨幣補償;其他獎勵補貼共計2,269,300元;居民簽約獎勵、居住房屋搬遷獎勵、戶口遷移獎勵、臨時安置費、簽約搬遷利息等獎勵在結算單中另行結算。
關于系爭房屋的居住情況。系爭房屋被征收前長年由陳丹鳳一家居?。魂愂[平一家自上世紀70年代之后就未居住。陳秀英于1974年結婚搬出,陳倩倩于80年代結婚搬出,其他兄弟姐妹長大后結婚陸續(xù)搬出,陳蔥平一家居住于二樓;陳丹鳳結婚后在天井中搭建了違章建筑并居住在內;1976年因家庭矛盾加劇,陳蔥平一家搬出在外租房居住,但仍保管房屋鑰匙,家具還留在房屋內,陳航宇在系爭房屋內報出生,后在外租房居住,名下沒有房屋;陳丹鳳一家在系爭房屋內居住至動遷。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對于該款如何分割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分析如下。系爭房屋由王招娣、陳韜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得,應為王招娣、陳韜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各享有二分之一的權利份額。后王招娣、陳韜二人先后去世,生前未留有遺囑,故系爭房屋應由二人的法定繼承人即陳秀英、陳倩倩、陳蔥平、陳丹鳳共同繼承。故法院認為系爭房屋應由陳秀英、陳倩倩、陳蔥平、陳丹鳳均等繼承,每人得四分之一的權利份額。同時,陳航宇、陳燕華非系爭房屋產權人,故本案中無權取得征收補償。
二審法院的判決:系爭房屋是王招娣、陳韜于20世紀40年代購買,為王招娣、陳韜的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院認定系爭房屋由陳秀英、陳倩倩、陳蔥平、陳丹鳳共同繼承所有,并無不當。在私有房屋征收中,只有房屋權利人才屬于征收補償法律關系中的被安置人,除非征收部門將房屋實際使用人認定為被安置人,否則房屋實際使用人不屬于征收補償法律關系主體。因此,征收補償關系中被安置人以外的房屋使用人不能主張分割征收補償利益,其居住問題可基于原來法律關系進行主張。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陳蔥平、顧詹、陳航宇、陳燕華、的上訴請求,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分析:
因為最近法院的裁判規(guī)則變化較大,房屋實際使用人是否有權獲得權利人的安置,爭議較大?
根據(jù)《上海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規(guī)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后,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因此房屋的產權人有義務安置房屋的使用人。同時,根據(jù)《細則》規(guī)定,房屋的使用人是指:“實際占用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因此按照2011年的政府規(guī)定,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有權獲得房屋所有人的居住安置。而且在房屋析產糾紛中可以一次性解決。比如(2018)滬0106民初34548號判決:“法院認為:系爭房屋遇征收時,戴志清戶籍在冊,并實際居住,本院認為戴志清雖然不是房屋的權利人,但是作為實際使用人可參與系爭房屋征收補償款利益的分配”。
但是自從2019年上海高院通過《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分割民事糾紛研討會會議紀要》(簡稱《紀要》)統(tǒng)一了裁判口徑,高院認為:“當事人是否可以依據(jù)《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被 征收人取得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后,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的規(guī)定主張其為被安置人并要求分割征收補償利益? 在私有房屋征收中,一般只有房屋產權人才是被安置人。對于房屋實際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門將其認定為被安置人,否則不屬于征收補償法律關系主體。而房屋實際使用人基于何種法律關系居住使用被征收房屋,不因征收關系而發(fā)生改變,即原房屋居住使用關系平移至安置房屋。因此,征收補 償關系中的被安置人以外的房屋使用人不能主張分割征收 補償利益,其居住問題可基于原來法律關系如扶養(yǎng)、贍養(yǎng)等進行主張?!弊源艘院螅ㄔ旱呐袥Q就不再支持房屋的使用人可以通過共有糾紛訴訟獲得征收補償安置。比如(2020)滬02民終5003號:“在私有房屋征收中,只有房屋權利人才屬于征收補償法律關系中的被安置人,除非征收部門將房屋實際使用人認定為被安置人,否則房屋實際使用人不屬于征收補償法律關系主體?!?/span>
那么實際使用人如何主張自己的被安置權利呢?根據(jù)上海高院的《紀要》可知,有三種方式可以獲得安置。一、非產權的實際居住人被列入托底保障范圍,此種情況屬于政府將該該戶居民列為居住困難保障對象,且該居民也符合困難保障條件。此種情況可以獲得被安置人資格;二、該戶權利人在征收時,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即選擇房屋安置。根據(jù)高院《紀要》精神,被征收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可以獲得“平移安置”。也就是在被調換的產權房中,原房屋的實際使用人依舊可以獲得安置房終生的使用權,但是無法獲得該房屋的產權。比如:(2020)滬01民終758號“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城鎮(zhèn)私有住房征收補償利益分割,私有住房的征收以產權平移為基本原則,被安置人范圍一般限于房屋產權人。認定被安置人范圍,不可隨意擴大?!比⑷绻搼魴嗬嗽谡魇諘r,選擇純貨幣安置,那么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可基于原來法律關系如扶養(yǎng)、贍養(yǎng)等進行主張。此處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實際使用人一般是戶口在被征收私房內的,而且其主張的對象一般是將其戶口遷入的具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的法律關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