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鑒于建設工程領域拖欠工程款的通病,最高院陸續(xù)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以保護施工人的合法權益,但在實踐中,如何認定工程款逾期利息應付日或是否應付,各個法院判決不一,這成為擺在廣大承包人和分包人面前的一大問題。筆者結合自己辦案實踐,談談對上述問題的看法,并給出相關建議,以其給有關單位作適當參考。
關鍵詞:工程款 逾期利息 工程結算 應付日 應付金額
一、案件背景簡介
1995年
3月
31日
和
12月
5日
,江蘇南通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通A公司”)與上海B建筑裝飾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上海B公司”)簽訂以下2份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分別約定上海B公司將位于中華路667號的”南門大廈二期”工程中土建分和位于中華路677號的永泰大廈的室內(nèi)外裝飾、水電、安裝項目分包給南通A公司施工,合同約定工程竣工后結算工程款,收取合同總價的7.50%/10%管理費并扣除3.41%的稅金。南通A公司按約于1995年8月開工,室內(nèi)外裝飾等工程竣工后,
1998年
1月
5日
上海B公司委托第三方審價后確認決算工程款總額為1165237.24元,但同時注明本結算價未扣除管理費及稅金,具體按合同辦理,但上海B公司一直未付上述工程款,直至
2008年
3月
15日
,雙方簽署《關于小南門二期裝潢結賬的清單》,確認裝潢合同工程總價為116.52萬元,扣除管理費和稅金13.41%后尚欠100.89萬元。同時土建施工由于發(fā)包方資金問題拖延,之后經(jīng)催討南亞公司陸續(xù)累計共支付748.88萬元,
2008年
3月
15日
上海B公司簽署《關于小南門二期結帳的清單》結賬單,確認土建、安裝、停工、補償款合計1287萬元,扣除管理費/稅金140.43萬元和已付款748.88萬元后還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幣397.89萬元。但上海B公司確認上述共計498.89萬元工程欠款后,仍長期拖欠,后又經(jīng)多次催討無效后南通A公司依法提起訴請并獲法院支持。之后南通A公司又訴至法院,要求上海B公司支付100.89萬元裝潢工程款自
1998年
1月
6日
至付清日的逾期利息及498.89萬元自
2008年
3月
16日
至付清日的逾期利息。
二、爭議焦點和法院判決
針對南通A公司的逾期利息訴請,上海B公司抗辯如下:
1、
1998年
1月
5日
雙方雖確認了工程總價,但還未就扣除相關費用達成一致,因此還未到付款日期,
2008年
3月
15日
的結賬單才為確認的結算單,同時此結算單已明確結算價未100.89萬元,南通A公司也未提還需利息補充應視為放棄,因此逾期利息應從
2008年
3月
15日
起計算;
2、
2008年
3月
15日
雙方簽署中華路667號南門大廈二期土建施工合同《關于小南門二期結帳的清單》結賬單,確認結算總價1287萬元已包括停工、補償款,因此無權要求再次支付。
針對上海B公司的上述抗辯,南通A公司認為:
1、本案所涉及的“小南門二期”工程包括
1995年
3月
31日
簽訂的本市中華路667號南門大廈二期土建施工合同(建筑面積為9340平方米)和
1996年
12月
5日
簽訂的本市中華路677號永泰大廈裝飾施工合同((建筑面積為1500平方米),上述兩施工合同為不同工程地址的2個施工合同,不存在如上海A公司所述土建施工合同與裝飾合同屬于同一工程項目的事實依據(jù)!
2、永泰大廈裝飾施工合同結算價為100.89萬元,即
1998年
1月
5日
裝潢施工合同竣工結算書確認的工程竣工總價116.52萬元款扣除合同已明確約定的10%管理費和稅金3.41%后的余款,不存在如上海B公司所述的因未就扣除相關費用達成一致而一直未結賬,根據(jù)裝潢合同關于竣工后結算工程款的約定,上海B公司應于
1998年
1月
5日
竣工后就支付工程款欠款100.89萬元,但上海B公司拖欠至今,南通A公司當然有權要求其支付長達10年多的逾期利息1082163.83元。
3、南門大廈二期土建施工合同結算總價為1287.20萬元,的確包含一些補償款,但此補償款僅指此施工合同下的項目,與永泰大廈裝飾施工合同無關,南通A公司訴請利息金額并不包括此部分工程欠款397.89萬元在
2008年
3月
15日
之前的利息;上海B公司企圖通過將土建部分補償款與上述裝潢部分利息混在一起的非法抗辯來達到其抵懶的目的,顯然是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的!
綜上可知,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00.89萬元裝潢施工合同工程款的逾期利息計算是自
1998年
1月
5日
的工程竣工結算日還是
2008年
3月
15日
的結賬清單日?
2008年
3月
15日
的結賬單是否已包括之前的逾期利息或已視為放棄之前的逾期利息?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一方面,
1998年
1月
5日
由第三方出具的《工程決算書》已由雙方蓋章確認工程總價為116.52萬元,
2008年
3月
15日
雙方簽署的《關于小南門二期裝潢結賬的清單》亦認可116.52萬元系根據(jù)審計確定,雖《工程決算書》決算金額116.52萬元未扣除管理費和稅金,但該《工程決算書》應屬工程結算文件,根據(jù)雙方約定工程竣工后結算的付款約定,上海B公司應從裝潢工程結算日即
1998年
1月
5日
付清全部工程款;另一方面,本案所涉及的“小南門二期”工程包括
1995年
3月
31日
簽訂的本市中華路667號南門大廈二期土建施工合同(建筑面積為
9340平方米
)和
1996年
12月
5日
簽訂的本市中華路677號永泰大廈裝飾施工合同((建筑面積為
1500平方米
),上述兩施工合同為不同工程地址的2個施工合同,土建合同的補償與裝潢合同無關。綜上一審法院判令上海B公司自
1998年
1月
5日起
支付100.89萬元工程款逾期利息。
上海B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
1998年
1月
5日
《工程決算書》雙方雖已確認工程總價為116.52萬元,但
2008年
3月
15日
雙方簽署的《關于小南門二期裝潢結賬的清單》時如應支付逾期利息,雙方應在結賬單上說明,故推定南通A公司在
2008年
3月
15日
結算時并未主張
2008年
3月
15日
之前的10年多逾期利息。綜上判決對南通A公司要求支付
2008年
3月
15日
之前的10年多逾期利息不予支持。
三、結論與建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guī)定,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結合本案,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款自竣工結算后支付,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
1998年
1月
5日
竣工結算后應為發(fā)包方應付之日,一審法院予以了認定,但二審法院卻認為由于
2008年
3月
15日
結賬上承包人并未主張之前逾期利息而視為放棄。兩級法院認定的角度和適用的法律完全不同,因此判決結果也是截然相反,事已至此,發(fā)包人順利免除了100多萬的逾期利息,而給承包人的教訓是深刻的,導致二審法院如此判決,承包人在履行施工合同的過程中也有很多值得改進之處,為此,針對工程款結算及逾期利息主張,筆者建議如下:
1、為防止發(fā)包人無限無成本拖欠工程款,特別注意避免合同中“工程款自建設方審計結束后支付或建設方支付后按比例對應支付”的不利條款。
2、為防止發(fā)包人故意拖延竣工結算,建議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發(fā)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和結算文件后,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或在約定時間內(nèi)不予答復,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并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工程竣工,承包人應依法及時向發(fā)包人送到工程竣工報告和結算文件。
3、工程結算文件確認后,如發(fā)包人一直拖欠未付,承包人應一直發(fā)函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利息;
4、經(jīng)催討后,發(fā)包人要求和承包人重新簽署結算對賬單的,應避免“只寫工程款而不寫之前逾期利息的”條款,建議應明確之前發(fā)包人拖欠工程款的事實及承包人要求支付之前逾期利息的主張。
5、新的結算單簽署后,如發(fā)包方依據(jù)拖欠不付,應果斷及時提起訴訟,以避免進一步的逾期利息損失。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黃松有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1月出版
2、《審理建設工程案件的法律依據(jù)》,梁書文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
3、《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法官闡述民商裁判疑難問題》增訂版,吳慶寶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1月出版
4、《民事裁判標準規(guī)范》,吳慶寶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 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