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yè)于復旦大學外文系英美語言文學專業(yè),文學士;復旦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長期從事國際貿(mào)易,現(xiàn)為上海中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專注研究國際合同法和物權法。
國際貨物貿(mào)易合同上標的物皆為國際運輸且以單證形式交付,物流和單證流的分離性使所有權移轉方式存在特殊性,僅將“貨交第一承運人”作為標準未必適應復雜 的現(xiàn)實情況,故移轉方式之確定須將合同約定之國際貿(mào)易術語、單證類型、交付方式和結算條件等要素類型化并置于合同系屬的物權移轉的不同立法模式中予以考 察。國際貨物所有權移轉問題涉及不同國家的物權法、合同法、破產(chǎn)法、海商法和保險法等以及國際法和國際慣例,由此這項研究頗具廣度和深度。
序言
吳彬是我的學生,他在復旦英美語言文學專業(yè)畢業(yè)后,一直從事歐美國際貿(mào)易工作。后就讀于復旦法學院,并成為執(zhí)業(yè)律師,專長國際貿(mào)易法領域的法律業(yè)務,也是兼有國際貿(mào)易和合同法理論修養(yǎng)和實務經(jīng)驗的專家。
買賣合同上的所有權移轉一般區(qū)分為意思主義和形式主義立法模式,形式主義立法模式中,交付為所有權移轉方式,但是在國際買賣合同上的交付方式究竟是標的物還是權利單證的占有移轉?立法和理論都沒有定論,而現(xiàn)實中確實需要對此設立一個判斷標準,因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甚至第三人的物權取得都取于這個標準。不同的單證又如何以類型化的方法來判斷其是否具有所有權移轉的效力?這就需要探究交付的實質含義及其效力要件,這種探索又必然涉及對標的物特定化,間接占有制度和停運權等制度的研究,仿佛魚骨的架構,其中既有主干骨,又有橫向的側骨,由此形成一個較為完整的研究框架。論及研究范式,由于這些問題既可從立法論的角度也可以從法解釋學的角度進行研究,而比較法和法發(fā)生學的研究又是必由之路,所以需要廣闊的學術視野,良好的語言能力,一定的理論功底和為實務提供解決方案的責任感,我很欣慰作者做到了這些。
我一直鼓勵學生既要關注理論,也要關注制度。由于合同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的復雜性,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履行和解除后的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的研究具有相當大的理論和現(xiàn)實意義,也有相當大的挑戰(zhàn)。作者從基礎理論著手,結合自己涉獵的大量案例,在比較法制度層面上對這些問題進行了詳細的剖析,為國際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移轉,風險轉移的方式和條件提供了路徑參考,也為中國法借鑒國際法和外國法的一些制度進行了探索,尤其對于國外合同法較新的立法成果,例如德國新債法,英國買賣法1995年增加條文和DCFR的規(guī)范分析,具有很大的啟發(fā)意義,在中國民法典起草之際,這樣的研究是有價值的。
當然這些問題的探索可能是沒有止境的,當一種研究的廣度包括民法,國際商法,海商法,保險法等領域的話,因為這些法學領域的特有規(guī)范屬性和調整對象的差異使構筑完全自洽的國際貨物買賣法的所有權移轉學說比較艱難,但這不影響這種努力的必要性和目標實現(xiàn)的可能性,況且國際買賣合同的統(tǒng)一化也是一種趨勢,這種趨勢更凸顯了對理論和立法供給的現(xiàn)實需求,希望作者繼續(xù)在這個領域提供新的研究成果。
特為本書作序。學無止境,希望吳彬百尺竿頭,更上一層樓。
王全弟
(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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