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該帶頭支付律師費
日期:2006-08-23
作者:趙霄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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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我看到一篇文章,題目是《司法局欽點律師免費為公益事業(yè)提供法律服務》,該文還被廣泛轉載。該文提到,某司法局將10位名律師組成市、鎮(zhèn)兩級政府法律顧問團,免費為政府擔任常年法律顧
問??戳舜宋闹?,我們不禁有些錯愕:司法局有權欽點律師嗎?政府是律師公益服務的對象嗎?
律師是獨立的職業(yè)群體。說它獨立,就是指它具有完整的人格,在財產上、在管理上、在業(yè)務上都不隸屬于任何一個機構或組織。律師的獨立性有助于依法辦案,不受干擾,更好地為當事人服務。盡管司法局對律師有監(jiān)督的權力,但是,監(jiān)督不是對律師指手畫腳,不是對律師“一平二調”,也不是“欽點”律師提供免費服務。司法局無權干預律師事務所的業(yè)務、管理、財產等事務,包括律師的公益服務。以任何名義跨越這一界限,都是對律師私人權利和律師服務市場的干預!就是政府職責和行政行為的錯位!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該司法局打著“公益”的旗號,竟然要律師免費為政府服務。我們要問,政府是公益服務的對象嗎?回答是否定的。我們所說的公益服務是指律師為那些弱勢群體、貧困人群或那些涉及到群體利益的事項提供免費或低費服務。政府是這些人群中的那類人群?那類都不是!在現實生活中,政府是能夠呼風喚雨的強勢群體!更可笑的是,該司法局還要律師為政府免費協(xié)助處理涉訪案件。涉訪案件是百姓與政府發(fā)生矛盾。在這一對矛盾中,百姓是弱勢,而政府是強勢。從公益服務出發(fā),律師理應為弱勢的百姓提供免費服務。但是,在該司法局的“欽點”下,律師卻為強勢的政府提供免費服務。在此,已看不到“公益”服務的影子。
律師是法律服務業(yè)。律師通過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與當事人進行物質交換,并依此生存、維持和發(fā)展。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是商品,商品就有其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法律服務一旦進入交換,就會形成價格。法律服務是律師勞動所創(chuàng)造的,是有價的!在某種意義上講,如果尊重知識,律師的服務價格就會更高。除了公益服務外,當事人包括政府獲取律師的服務,必須通過到市場去購買。
政府應當尊重律師的勞動。政府應當帶頭請律師,這標志著政府法制理念的提高!同時,政府也應當帶頭有償請律師,這標志著政府勞動價值和市場觀念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