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贏官司拖欠律師費
日期:2006-08-13
作者:焦曉虹 通訊員 顧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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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師的幫助下順利地打贏了官司,卻遲遲不肯支付律師費。律師事務所將拖欠費用的委托人告上了法院。近日,黃浦區(qū)法院一審支持了該事務所的訴請。
2005年2月,俞先生委托某律師事務所代理其訴程某財產權屬糾紛一案,并于當日簽訂了《聘請律師合同》及委托書。合同約定:收費方式采取計時收費和風險代理相結合的方式,按1800元/小時的標準計算,律師費總計為122000元。俞先生應在合同簽訂后支付20000元,在宣判后或雙方達成和解之日或撤訴之日起三日內支付第二期律師費102000元。
一審二審,法院均支持了俞先生所有的訴請。俞先生最終打贏了官司,但他并未按約支付第二期律師費。2006年1月,律師事務所正式發(fā)函催討,俞先生卻狡辯《聘請律師合同》約定的計費方式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屬無效條款。
雙方簽訂的《聘請律師合同》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故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律師事務所已經全面履行了合同約定的法律義務,俞先生最終勝訴,因此其支付第二期律師費的條件已成立,就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的義務。